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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客船上货物处所的保护主管机关认为不易到达的任何货物处所应装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
报警系统或抽烟探火统,但主管机关确信船舶所从事的短程航行证明应用本要求为不合
理时除外。
7 手动报警按钮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
站。每一口都应装有手动报警按钮点。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应
便于到达,走廊的任何部位距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都不得超过20 m.
8 客船上的消防巡逻
8.1 消防巡逻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上应保持有效的巡逻制度,以便迅速探知火灾的发生。
应对每名防巡逻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船舶的布置以及可能需要由他使用的任何设备的
位置和操作法。
8.2 检查孔花板及舱壁的构造应在不降低其防火效能的情况下,能使消防巡逻人员探知隐闭
和不到达之处的烟源,但主管机关认为不致产生失火危险的地方除外。
8.3 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为每名消防巡逻员配备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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