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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的保护
5.1 起居处所的感烟探测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内应安装本条 5.2、5.3
和 5.4 规定的感烟探器。还应考虑在通风管道内安装专用的感烟探测器。
5.2 对载客超过 36 人客船的要求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起居处所内的走廊、
梯道和脱险通道,应安装和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这些处所的烟雾。客
房内的盥洗室和厨房不必安装烟探测器。极少有失火危险或无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
公共盥洗室、二氧化碳室以及似处所,不必安装固定式探火和报警系统。
5.3 对载客不超过 36 人客船的要求了基本上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和卫生处所等以
外, 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内的每一独立分隔区内(无论其为垂直还是水平) 以及主管
机关认为必要的位置以及控制,均应按其整体范围安装下列两者之一:
.1 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其安装和布置能够探知上述处所的火灾并探测起处所的
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或
.2 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其安
装和布置能够保护上述处所,此外还有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其安装和置能
够探测起居处所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5.4 客船天井的保护含天井的整个主竖区应按其整体范围受感烟探测系统保护。
5.5 货船船的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应依据第9.2.3.1 条所采用的保护方法, 由以下固定式
探和失火报警系统和/或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保护:
5.5.1 IC 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廊、
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5.5.2 IIC 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自动喷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他服务处所,但空舱、卫生处所等本
上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
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5.5.3 IIIC 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务处
所内的火灾,以及各起居处所内所有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但空舱、卫处
所等基本上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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