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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器处所的保护
4.1 安装在下列处所安装固定式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
.1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和
.2 下述机器处所:
.2.1 该处所安装的自动和遥控系统及设备业经认可,用以代替连续有人值班;和
.2.2 该处所内主推进及其相关装置,包括主电源,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或遥控装置,并控制
室连续有人监视。
4.2 设计条 4.1.1 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探测器的布置应能在上述
处所任何部位,在机器的任何正常工作状况和可能的环境温度范围内所发生的通风变化
下,迅地探出火灾征兆。除处所的高度受到限制和特别适宜使用的情况之外,不允许安
装仅使用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探火系统应能在足够地点发出视听报警信号,且这两种
信号应不同任何其他非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以确保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
该报警信号。驾驶室无人值班时,应能在负责船员的值班处发出听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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