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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 — 防火、探火和灭火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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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适用范围
6  对液货船要求的应用
6.1   本章对液货船的要求应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 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
其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或成品油或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货品的液
货船.
6.2   如拟载运本条 6.1  所述液货以外的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体货物或液化气体,则应要
求采取附加的安全措施,并应根据情况,充分注意到第 VII/8.1 条定义的《国际散装化学品
规则》 、 《散装化学品规则》 、第VII/11.1条定义的《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和《气体运输
船规则》的规定.
6.2.1  在这方面,闪点低于60℃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对之不
起作用的液体货物,应视为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货物.为此应采取下列附加措施:
.1  泡沫液应为抗醇型;
.2  用于化学品液货船的泡沫浓缩液类型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3  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施放率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11 章的规定,但可在性能
试验基础上接受较低的施放率.对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可接受泡沫浓缩液量为足
以产生20 min 的泡沫②.
6.2.2  就本条而言,在 37.8℃时蒸气绝对压力大于 1.013 bar 的液体货物视为能引起额外失火
危险的货物.载运此类物质的船舶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15.14 条的要求.若船
舶在限制时间内航行于限制区域,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15.14.3
条免除对制冷系统的要求.
6.3  除成品油外,闪点超过60℃的液体货物或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
视为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
6.4  载运闪点超过 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成品油的液货船应符合第 10.2.1.4.4
和 10.10.2.3  条的要求以及对液货船以外的货船的要求,但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
则》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替代第10.7 条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6.5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以前或以后建造的兼装船,除非所有货物处所的油已卸空且经除气,
或除非对每种情况所作的布置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③予以批准,不得载运油
类以外的货物.
6.6  除非提供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替代和补充布置并充分考虑到《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和
《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的相应规定,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符合对液货船的要求.
6.7  2002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所有液货船,应于2002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
之日,最迟不晚于2005 年7 月1 日安装第4.5.10.1.1 和4.5.10.1.4条要求的装置和一个碳
氢气体浓度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或探测头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探测到有潜在危险
的渗漏.当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水平(应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 10%)时,应在
货泵舱和货物控制室内自动激发连续视听报警信号,以引起有关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但是,可以接受已经安装好且预先设定水平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 30%的现有监测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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