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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
1 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至少包括本条的要求.
2 主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当电力通常由 1 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安全所
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起动备
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此备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从事推进和操舵,能自动再
起动必需的辅机,包括需要时的继续运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如主管机关认为际不可行时,
可对小于1,600 总吨的船舶免除这项要求.
2.2 如电力通常由 1 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应时,应有措施,例如卸载,以保当其中 1
台发电机组损坏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从事推进和操舵而不超负荷,并保证船安全.
3 当推进所必需的其他辅机也需要备用机器时,应设有自动转换装置.
4 自动控制和报警系统
4.1 控制系统应使操纵主推进装置及其辅机运转所需的各种服务均通过必要的自动装来保
证.
4.2 自动转换时应发出报警.
4.3 所有重要的压力、温度和液面及其他必需的参数,应设有一个符合第 51 条的报警系统.
4.4 必要的报警控制板和指示任何报警的检测仪表应布置在集中控制点.
5 当内燃机用于主推进时,应采取措施使起动空气压力维持在所要求的压力水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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