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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系统
1 应设有报警系统以指示任何需要注意的故障,此报警系统应:
.1 能在主机控制室或推进装置控制位置发出声响报警,并能在适当位置可见地显示每一独立
的报警功能;
.2 通过选择开关与轮机员公用舱室和每一个轮机员居住舱室相联,以保证至少与这舱室的其
中一个相联.主管机关可准许采用等效布置;
.3 对要求值班驾驶员采取行动或加以注意的任何情况,能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警;
.4 尽实际可能地按故障安全原理来设计;和
.5 如果报警在一个限定时间内未能就地引起注意,起动第 38 条要求的轮机员报警置.
2.1 报警系统应持续得到电源供电,并在失去正常供电情况下,应自动转换成备用电源电.
2.2 报警系统应设有正常供电故障报警指示.
3.1 报警系统应能在同一时间里显示一个以上的故障,并在接受任何报警时,应不妨碍受其他
报警.
3.2 对本条 1 所述位置接收的任何报警,在指示这种报警的其余位置也应显示出来.报应保持
到它们被接受,各个报警的视觉报警信号应保持到故障被排除,此时报警系统应自复位到
正常运行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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