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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1 应配备向第 40.1.1 条所述的所有设备供电的足够容量的主电源.主电源至少应由 2 发电
机组组成.
1.2 这些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是当任一发电机组停止供电时,仍能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所必需
的设备供电.同时至少包括烹调、取暖、食品冷冻、机械通风、卫生和淡水等设施最低舒
适居住条件也应得到保证.
1.3 船舶的主电源应安排成,不论推进机械和轴系的速度和转动方向如何,第 40.1.1 条指的那
些设备均能保持工作状态.
1.4 此外,发电机组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力源失效时,应保证其余发电机组仍能对主进装置
自瘫船状态起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如应急电源单独或与任何其他电源组合足以同对第
42.2.1 至 42.2.3 条或第 43.2.1 至 43.2.4 条所指的设备供电,则此应急电源可用于从瘫状
态起动的目的.
1.5 如变压器成为本条所要求供电系统的必要部分,则变压器系统应布置成能保证本条述同
样的供电连续性.
2.1 向船上通常能到达的和船员或乘客使用的各个部位提供照明的主照明系统,应由主源供
电.
2.2 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在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主配电板和主照明配板所在
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会导致第 42.2.1 和 42.2.2 条或第 43.2.1、43.2.2 和
43.2.3 条所要求的应急照明系统失效.
2.3 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在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应急配电板和应照明配
电板所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会导致本条要求的主照明系统失效.
3 主配电板应相对于一个主发电站来设置,以尽实际可行地保证正常供电的完整性只有一个
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才可能受到影响.主配电板的环境围蔽,例如设于该处所限界
以内的机器控制室,不能看作将配电板与发电机分开.
4 如安装的主发电机组的总功率超过 3 MW,则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段,通常应由可装的连
接件或其他经认可的器具加以连接,并应尽实际可行将发电机和其他双套设备平均配地连
接在各分段上.可准许采取等效的安排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5 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 除本条1 至3 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1 如果主电源对船舶推进和操舵是必需的,则该系统的布置应在运行中的任何一台发电机
发生故障时,对推进和操舵以及保证船舶安全必需的设备的供电能维持或立即恢复供电;
.1.2 应设有卸载或其他等效装置以保护本条所要求的发电机避免发生超载;
.1.3 如果主电源对船舶推进是必需的,则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段,通常应由断路器或其他经
认可的器具加以连接,并应尽实际可行将发电机和其他双套设备均等地连接在各分段上;
和
.2 不必符合本条 4 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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