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
1 每台蒸汽锅炉和每一非燃烧的蒸汽发生器应至少设有两个足够排量的安全阀.但是,在考虑
任何锅炉或非燃烧蒸汽发生器的蒸发量或其他特性后,主管机关认为超压已得到充分保护,
可允许只设一个安全阀.
2 对于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 空气供给故障或火陷熄灭时能关闭燃油应和发
出警报的安全装置.
3 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应装有高水位报警装置.
4 对用于船舶安全所需的或由于其给水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每一蒸汽发生系统,应设有少于
两套来自给水泵并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在一处贯穿汽鼓是可以接受的.非
泵的特性能防止超压,否则应设有防止此系统任何部分超压的设施.
5 锅炉应设有监视和控制给水质量的设施.应有适当布置尽可能地阻止对锅炉产生不利响的
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
6 对船舶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应至少设有两个指示水位的设,至少其
中一个应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