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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的控制
1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需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2 如推进机械由驾驶室遥控而机器处所有人值班,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航速、推进方向以及螺旋桨螺距(如适用时)应在所有航行(包括操纵)条件下,可在驾驶室
进行完全控制;
.2 对每一独立的螺旋桨,应由一个控制装置进行遥控,该控制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其在运行时
无需对机器的操作细节予以特别注意.如多螺旋桨设计为同时运,则可由一个控制装置进
行控制;
.3 主推进机械应设有位于驾驶室的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
.4 驾驶室发出的推进机械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操纵台指示出来;
.5 推进机械在同一个时间内仅能由一处进行遥控;在这些处所可允许有互相连接的制位置.每
一处所应有指示何处在控制推进机械的指示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间的控制转换,只能在
主机处所或主机控制室内进行.此系统应包括将控制由处转换到另一处时防止螺旋桨推力
发生显着变更的措施;
.6 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分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行控制;
.7 遥控系统的设计应在发生故障时能给出报警.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可行时,在地控制动作
以前,预定的螺旋桨速度和推进方向仍应保持;
.8 驾驶室应设置指示器以指示:
.8.1 固定螺距螺旋桨的转速和转动方向;
.8.2 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转速和螺距位置;
.9 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应设有一个报警装置以指示出能再次起动主机的起动空气规定低压.
如推进机械的遥控系统设计成自动起动,起动失败的自动连续起动数应加限制,以使就地
起动时能有足够的起动空气压力;
.10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及时向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出推进系统即将紧减速或停
车的临界报警,以评估应急情况下的航行条件.尤其是该系统在提供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手动干预机会的同时,应能控制、监视、报告和发出警报,采取减速或停车的安全措施,但短
时间内由于手动干预而导致机器和/或推进设完全失灵,例如过速的情况除外.
3 若主推进机械和相关机械,包括主电源在内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化或遥控装置,并在控制室
内有连续的人员监控,则其布置和控制装置的设计、配备和安装应使机器的运转具有如同
处于直接管理之下的同样的安全和可靠程度;为此,应符合第 46 条至第 50 条适用的要求.
对于这类处所的防火和浸水应予以特别注意.
4 一般情况下,自动起动、操作和控制系统应包括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这些系统的任何
部分发生故障应不致妨碍使用人工越控功能.
5 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如下经修正的本条1 至4 的要求:
.1 本条 1 由如下文字替代:
"1 对船舶推进、控制和安全所必需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所有对船舶
推进、控制和安全所必需的控制系统应是独立的或设计成在某一系统失效时不会影响其
他系统的运行.";
.2 删除本条 2 中"而机器处所有人值班"一句;
.3 本条 2.2 第一句由如下文字替代:
".2 每一独立的螺旋桨应使用单一控制装置进行控制,所有有关的设备具有自动性能,如必要,
具有防止推进机械超负荷运转的装置.";
.4 本条 2.4 由如下文字替代:
".4 驾驶室发出的推进机械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和操纵台上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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