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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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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操舵装置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每艘船舶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操舵装
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
2.1   所有操舵装置的部件和舵杆应为主管机关满意的坚固和可靠的构造.对于非双套的要部
件的适用性应特别注意.任何这类必要部件,如合适时,应采用耐磨轴承,如球轴承、子轴承
或者能持久润滑或设有润滑装置的套筒轴承.
2.2   对于承受内部液压的管系和其他操舵装置的部件,确定其尺寸计算所用的设计压力至少
为本条 3.2  所指运行状况下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压力的 1.25  倍,同时应考虑在该系统压
一侧可能存在的压力.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管系和部件的设计应采用疲劳衡准,   同时虑
动力负荷所产生的脉动压力.
2.3   凡在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产生压力的任何部件,应设安全
阀.安全阀的调定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有足够尺寸并布置成能够避免过度升的压
力超过设计压力.
3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1  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
.2  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5°以
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30°;
.3    动力操纵,以必要时满足本条 3.2 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
直径超过120 mm 时(不包括冰区加强)的要求;和
.4   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是这个设计要求不需要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
的试航来验证.
4  辅助操舵装置应:
.1  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2  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 7 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和
.3    动力操纵,以必要时满足本条 4.2 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舵杆直
径超过230 mm 时(不包括冰区加强)的要求.
5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
.1  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和
.2  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听
觉和视觉报警.
6.1  如果操舵装置包括有两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则可不必设置辅助操舵装置,但:
.1  在客船上,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仍能按本条 3.2 要求操舵;
.2  在货船上,当所有动力设备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能按本条3.2 的要求操舵;
.3     主操舵装置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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