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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
1 每艘客船,不论其大小,以及按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船长 24 m 及以上的艘货船,
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应将主管机关同意的这些资料提供船长,以便
使他能用迅速而简便的方法获得有关各种营运状态下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应稳性资料的
副本一份提供给主管机关.
2 如船舶作某种改建以致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有实质性影响时,应提供经修正的稳性资.必要
时,船舶应重做倾斜试验.
3 对所有客船,定期间隔不超过 5 年,应进行空船重量检验,以核查空船排水量和重心向位置
的任何变化.与认可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果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 2%,或重心向位置的
偏差超过1% L,则该船应重做倾斜试验.
4 主管机关可准许个别船舶免做倾斜试验,但须具有其姐妹船做倾斜试验所得到的基本性数
据,且使主管机关确信可由此基本数据求得所免除船舶的如本条1 所要求的可靠稳性料.
5 如参考类似船舶的已有数据,能明显地表示该船的尺度比例及布置,在所有可能的装情况下,
具有大于足够的初稳性高度时,主管机关也可准许个别船舶或某一类船舶免做倾试验,特
别是专门设计用来载运散装液体货物或矿砂的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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