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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1 载重量不小于20,000 t 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2 对于2002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1 该装置应始终能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时迅速展开并且容易与拖船连接.至少 1 台应急拖带
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用于迅速展开;和
.2 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度,应考虑到船的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
下预期的力作用.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
的指南批准.
3 对于 2002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
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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