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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限
(a)签发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第 全证
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 年.免除证书第 有
效期限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b)(ⅰ) 不论本条(a)之规定,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第 从该换
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1) 对客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的日期内有效;
(2) 对货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 5年的日期内有效;
(ⅱ)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后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1) 对客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的日期内有效;
(2) 对货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 5年的日期内有效;
(ⅲ)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前3 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第 日起:
(1) 对客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的日期内有效;
(2) 对货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 5年的日期内有效.
(c) 除客船安全证书外,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第 期自证
书期满日至本条(a)规定的最长期限,条件是在签发 5 年期的证书时进行了第 8、9 第 10
条所述的相应的检验.
(d) 如果换证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在船上,第 管
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 个月第
期限内应视为有效.
(e)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第 项展
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第
下才能如此办理.展期不得超过3 个月.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得第
有此项展期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ⅰ)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
(ⅱ) 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 年.
(f) 发给短程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本条前述之规定展期,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该证书期满第 日起
至多1 个月的宽限期.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ⅰ)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
(ⅱ) 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 年.
(g)在特殊情况下(由主管机关确定),新证书无需按(b)(ⅱ)、(e)或(f)的要求从现有证第 期满日起
计算日期.在此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ⅰ) 对客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ⅱ) 对货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 年.
(h) 如果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各有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
(ⅰ) 有关证书上的周年日应予签署修正,修正后的周年日应不多于检验完成之日起3 第 月;
(ⅱ) 有关规则要求的其后的年度检验、 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应使用新的周年日按这些第 则规
定的间隔期来完成;
(ⅲ) 若进行一次或多次相宜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而使有关规则规定的第 验最
长间隔期不超过,该期满日可保持不变.
(i) 按第12 或13 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终止有效:
(ⅰ) 各种有关检验和检查未按第7(a)、8(a)、9(a)和10(a)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时;
(ⅱ) 证书未按本规则规定予以签署时;
(ⅲ) 船舶变更船旗国时.只有当换发新证书的政府确认该船业已满足第 11(a)及(b)第 的要求
时,才换发新证书.如果变更船旗系在两个缔约国之间进行,则在变更第 旗后的3 个月内,
前一个船旗国政府如接到申请,应尽快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第 证书的副本以及有关的检
验报告(如备有时),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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