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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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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a) 货船的船体、机器及设备(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应按
本条(b)(ⅰ)所述接受下列检验和检查:
(ⅰ) 船舶投入营运前的初次检验,检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ⅱ) 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不超过 5 年的换证检验,但如适用第 14(b)、(e)、(f)和
(g)条时除外;
(ⅲ)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2 个周年日期前 3 个月或后3 个月内,或第 3 个周年日期前3 个
月或后3 个月内的中间检验,该检验应替代(a)(ⅳ)中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
(ⅳ)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3 个月或后3 个月内的年度检验;
(ⅴ) 在任何 5 年期内,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 2 次检查,但如适用第 14(e)或(f)条时除外。如
第 14(e)或(f)条适用时,此 5 年期限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展期期限相一致。但在任何
情况下,任何 2 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 个月;
(ⅵ) 第7(b)(ⅲ)条对客船所规定的附加检验。
(b) 本条(a)所述的检验和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船体、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此项检验应能保证包括船舶的布置、
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与其相关的
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
预定的用途,并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如为液货船,则此项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
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
(ⅱ) 换证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的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查,以保证其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要
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ⅲ) 中间检验应包括船体、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机器和设备、舵机及与其相关的控制系统
和电气设备的检查,以保证其保持在合格的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如为液货船,
则此项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危
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
(ⅳ) 年度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的船体、机器和设备的一般检查,以保证其已按第①    参
见关于船底外部检验的通函(PSLS.2/Circ.5). 11(a)条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保持在合格状况,
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ⅴ) 对船底外部的检查以及与此同时对有关检查项目的检验,以保证其保持在合格状况,适
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c) 本条(a)(ⅲ)、(a)(ⅳ)和(a)(ⅴ)所述的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的检查均应在货船构
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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