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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船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进行主操舵装置试验。
SOLAS公约要求如下: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1) 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
2) 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
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3) 动力操纵,以必要时满足上条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
杆直径超过120mm时(不包括冰区加强)的要求;和
4) 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是这个设计要求不需要用最大后退航速和
最大舵角的试航来验证。所以,主操舵装置试验时海况的要求为船舶最深航海吃
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
1) 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和
2) 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
室里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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