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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VI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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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MARPOL附则VI的基本要求(见MARPOL VI的下列章节:第1条、第2  条、第5  条、
第6条、第12  条、第13条、第14条、第15  条、第16条、第18条、第19  条)
1)  在生效日期之后,船舶须持有IAPP证书,另外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的安装的发动
机(功率不小于130KW,非应急的)须持有EIAPP证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2)  功率不小于130KW非应急的柴油发动机,于2000年1月1日或其后安装在船的,或已
安装在船的柴油发动机在2000年1月1日或其后经历过重大改装的, 须满足NOx技术
规则的要求;
3)  船舶使用的燃料油含硫量不超过4.5% m/m,特殊区域不超过1.5%m/m。
4)  2000年1月1日之后安装在船上的焚烧炉须满足MEPC.76(40)及 MEPC.93(45)号决
议:《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的修正案》的要求。
5)  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
(HCFCS)的新装置以外,所有船上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本
条所述的物质以及设备中含有的此类物质,当其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
受设备中
6)  如果要在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VOCs)排放加以控制,应按照公约规定进行。
7)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钻井平台应符合附则VI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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