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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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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国际航线船舶:MARPOL公约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
空气污染规则”适用范围。船上哪些设备要求具备“设备防空气污染证书“(EIAPP)
见MARPOL-VI  的下列章节:第5  条、第6  条、第13 条
1.  适用范围
1)  凡4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
2)  如果船舶小于400总吨,主管机关可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
规定。
2.  船上要求具备“设备防空气污染证书“(EIAPP) 的设备如下:
1)  每一台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 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
以及
2)  每一台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
但不适用于:
z  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
机;以及
z  安装在只航行于其船旗国主权或管辖范围的水域内的船上的发动机,但这种发动
机应受到由该主管机关制定的NOx控制替代方法的控制。
3)  尽管有本款(a)的规定, 主管机关可允许安装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或
经过重大改装的船舶上的任何柴油机免除适用本条要求,只要该船舶仅航行在其
船旗国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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