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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对船上生活污水的排放设备的要求(参见2006年MARPOL公约综合文本
附则IV第9条)
适合该附则第2条的船舶,应适用本负责的规定,并应配备如下设备中的一种: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准
和试验方法;或
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的系统,该系统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
各项设施;用于船舶在离最近陆地不到3n mile的时候临时储存生活污水。
3) 集污舱,该集污舱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以及其他的有关因素,
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的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
应有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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