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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MARPOL Annex I-R31的要求,简述油轮排油监控系统检查时,应确认的检查
项目。参见MARPOL Annex I-R31.2、R31.3、R31.4
根据MARPOL Annex I-R31.2、R31.3、R31.4的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应装有一
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在考虑用于该系统的油分计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
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标准。该系统应装有一个记录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
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这种记录应能鉴别时间和日期,并至少应保
存3 年。每当有排出物排放入海时,排油监控系统即应开始工作,并应保证在油量瞬
间排放率超过附则I第9(1)(a) 条的规定时,即自动停止排放任何油性混合物。排油监
控系统遇到故障应停止排放,并应记入《油类记录簿》。应提供一个手工操作的替代
方法并在出现这种故障时可以使用,但该有故障的装置应尽快予以修复。港口当局可
允许该油船在驶往修理港以前使用有故障的装置进行一次压载航行。排油监控系统的
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的指南和技术条件。主管机关可接
受在该指南和技术条件内详细叙述的这种特定的装置。所以检验时首先应确认排油监
控系统是否经主管机关按相应要求批准认可同时应确认记录器,包括油分计、流量表、
航速等是否工作并输入正常。油量瞬间排放率超标时自动停止是否工作正常。
这种系统的操作说明书应符合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该说明书应包括人工和自动
操作,并且旨在保证除非符合本附则第34条规定的条件,否则任何时候都不得排放油
类。
只有油分计、流量表、航速工作正常并正确输入的情况下,记录器才能正确提供每海
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正确记录。所以排油监控检查时,在确认
排油监控系统、排放率超标自动停止的同时,还应确认航速仪、油分计、流量表的工
作及输入状况及记录器的工作状况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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