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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MARPOL Annex I的要求,简述公约对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的要求。参见
MARPOL Annex I-R14条和MARPOL Annex I-R31.2、R31.3、R31.4
1) 对于所有船,根据MARPOL Annex I-R14 条的要求:
z 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且应
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的滤油设备。 在审
批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要求。
z 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
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有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该系统
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
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在审批这类设备的
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要求。
2) 对于油船,根据MARPOL Annex I-R31.2、R31.3、R31.4条的要求:
z 根据MARPOL Annex I-R31.2、R31.3、R31.4 的要求,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轮,
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在考虑用于该系统的油分计的设计
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标准。该系统应装有一个记录器,以提供
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这种记录应能鉴别时
间和日期,并至少应保存3 年。每当有排出物排放入海时,排油监控系统即应开
始工作,并应保证在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附则I第9(1)(a)条的规定时,即自动停
止排放任何油性混合物。排油监控系统遇到故障应停止排放,并应记入《油类记
录簿》。应提供一个手工操作的替代方法并在出现这种故障时可以使用,但该有
故障的装置应尽快予以修复。港口当局可允许该油船在驶往修理港以前使用有故
障的装置进行一次压载航行。排油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油
船排油监控系统的指南和技术条件。主管机关可接受在该指南和技术条件内详细
叙述的这种特定的装置。所以检验时首先应确认排油监控系统是否经主管机关按
相应要求批准认可同时应确认记录器,包括油分计、流量表、航速等是否工作并
输入正常。油量瞬间排放率超标时自动停止是否工作正常。
z 这种系统的操作说明书应符合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该说明书应包括人工和
自动操作,并且旨在保证除非符合本附则第34条规定的条件,否则任何时候都不
得排放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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