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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公约对舷窗的要求 (Reg.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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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载重线公约对舷窗的要求 (Reg.23)
1)  舷窗和窗连同其玻璃、窗盖和风暴盖(如装设),应按经批准的设计,并具有坚
固的结构。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
2)  舷窗的定义为面积不超过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0.16m2
的圆形或
椭圆形开口应作为窗处理。
3)  窗的定义为一般呈方形的开口,在其每个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
过渡,以及面积超过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
4)  下列处所的舷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
z  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
z  第一层封闭上层建筑内的处所;
z  在干舷甲板上保护通往下层的开口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窗内盖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下,应能水密关闭和紧固,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能
风雨密关闭和紧固。
5)  舷窗不应设在这样的位置上,即其窗槛低于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并且该线
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线(或夏季木材载重线,如已核定)以上的距离为船宽B  的
2.5%或500 mm,取较大者。
6)  如果要求的破损稳性计算表明, 舷窗在浸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平衡水线会被淹没,
则舷窗应为非开启型。
7)  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
z  干舷甲板以下;
z  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
z  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8)  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
的舷窗和窗,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9)  在第二层侧壁以内的边舱壁上,保护向下通往4)中所列处所的直达通道的舷窗和
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或如果该窗易于到达时,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
紧固的永久性附装的外部风暴盖。
10)  将舷窗和窗同直接通往下层的通道相隔离的第二层及以上住舱舱壁和门或稳性计
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住舱舱壁和门,可同意其取代装设在舷窗和窗上的窗盖或
风暴盖。
11)  位于后升高甲板上或小于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甲板室,如果后升高甲板
或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后甲板标准高度,就对于窗盖的要求而言,可视为
在第二层。
12)  如同对舷窗和窗的要求一样,固定式或开启式天窗的玻璃厚度应与其尺寸和位置
相适应。任何位置上的天窗玻璃都应予以防护以免机械损坏,如果在位置1 或位
置2,则应装有永久性附连的窗盖或风暴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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