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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公约对泄水孔、进水孔及排水孔的要求 (Reg.22)
1) 除另有规定者外,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
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设有有效便利的设备以防水侵
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口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并且备有从干舷甲板上某
一位置能强制关闭它的设备。如果排水管的船内一端位于夏季载重线以上至少
0.01L,则排水口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如果上述垂直距离
超过0.02L,则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操纵强制关闭阀
的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之处,并配有指示开关状态的指示器。
2) 可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代替一个带有从干舷
甲板以上位置强制关闭设备的自动止回阀。
3) 如果要求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船内端的阀应位于易于到达之处,以便在工作条件
下进行检查(即船内端的阀应位于热带载重线以上)。如果这样不可行,则只要在
两个自动止回阀之间设置一个就地控制的闸阀,船内端的阀就不必装设在热带载
重线以上。
4) 如果卫生排水管及泄水管在机器处所内通过船壳排向舷外,则装设在船壳上的一
个就地直接关闭的阀连同一个船内端止回阀是可以接受的。该阀的控制设备应位
于易于到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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