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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对机器处所灭火器的配备要求(SOLAS II-2/10-5)
1)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机器处所
z 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应至少设有1 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
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z 每一锅炉舱内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 至少应设置2具手
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在每一锅炉舱内应至少设有容量至少135 l的经认
可的泡沫型灭火器或与之等效的灭火器1 具。这些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足以
达到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对小于175kW的生活用锅炉,可不要求设有容量至
少135 l的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
z 每一生火处所应设有容器1 具,内装至少0.1m3
的沙、浸透苏打的锯屑或其他认可
的干燥物,并配有1把合适的铲子用于扬撒这些干燥物。也可用1具经认可的手提
式灭火器作为替代。
2) 设有内燃机的机器处所
z 应至少设有1 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z 在该每一处所内,应设有每具容量至少45 l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其数量足以使泡沫或等效物能射到燃油和润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和其他有失
火危险的任何部分。此外,还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
其布置应使该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1 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该每处
所至少设有2具这样的灭火器。对于货船上设有内燃机的较小处所,主管机关可以
考虑放宽此项要求。
3) 其他机器处所
z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存在失火危险的任何机器处所, 其灭火设备在上述1),2)未明确
规定,则应在该处所或与其相邻处所设置主管机关认为数量足够的经认可的手提
式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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