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OLAS III/6/2,法规III/6/2/2.1 及2.2 内容规定:
2.无线电救生设备
2.1 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
2.1.1 每艘客船和每艘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3 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每艘3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备2 台双向VHF 无线电话设备。该设备所符合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如果在救生艇筏上装有固定式双向VHF 无线电话设备,其所符合的性能标准也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
2.2 雷达应答器 每艘客船和每艘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1 台雷达应答器。每艘3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有1 台雷达应答器。该雷达应答器所符合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能迅速放入任何救生艇筏的位置处(第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除外)。或者,应在每一救生艇筏上存放1 台雷达应答器(第31.1.4 条要求的救生艇筏除外)。在至少配有2 台雷达应答器以及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船上,其中的一台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内,另一台存放在紧邻驾驶室之处,以便能在船上使用,并能便于转移至任一其他救生艇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