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SOLAS III-B/1.7.1 要求, 该船配备救生圈的分布符合下列
要求:
第I 节 客船与货船
第7 条 个人救生设备
1 救生圈
1.1 符合规则2.1.1 要求的救生圈:
.1 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 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2 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不应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 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4 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 倍,或30 m,取较大者。
1.3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2 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 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2.1.3 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1.2 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大写字母标明其所属船舶的船名和船籍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