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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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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1.1.1 营运标记“Oil tanker油船”
a)本章要求适用于营运标记为A篇第1章第2节[4.4.2]定义的oil tanker(油船)的船舶。也适用于计及不同章节特殊条款具有附加营运标记flash point>60℃和asphalt carrier的船舶。
注1:上述a)中所指的特殊条款不适用于拟装载高于闪点温度的货船。
b)和附加营运标记为oil tanker,flash point>60℃的油船要求有区别的船舶以及装载以下货物的船舶:
·其温度低于且闪点温度不在15℃范围内,或
·闪点温度高于100℃。
c)第7章第4节[8]中对具有营运标记oil tanker,asphalt carrier给出的附加要求。
d)营运标志oil tanker(油船),oil tankers,flash point>60℃(油船,闪点大于60℃)和oil tanker,asphalt carrier(油船,沥青船)所覆盖的装载的货品明细表见第7章附录3表1。
注2:尽管它们包含于E篇第8章,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营运标记oil tankers或oil tanker,flash point>60℃的船舶列于第7章附录3表2的货品(油类货品)也可以运载:
·满足本章要求(按适用)装运[1.3.13]中定义的货品
·C类物质的和准予SDS营运标志的船舶满足第7章第3节[1.3]的要求或第8章第2节3类船型的要求,和
·油排放监控系统的油成分计是经认可用于监测油类物的装载
1.1.2 营运标记FLS油船
a)本章要求适用于营运标记按A篇第1章第2节[4.4.4]定义具有营运标志为FLS tanker的船舶。亦考虑第7章第4节给出的特殊条款适用于具有附加营运标记为FLS tanker, flash point>60℃的船舶。
注1:上述a)中所指的专门规定不适用于装载温度高于闪点温度的货物的船舶。
b)在营运D类污染货品时具有营运标记FLS tanker和FLS tanker,flash point>60℃的船舶应满足第7章第4节[9]中提出的附加要求。
c)第7章附录4中给出营运标记为FLS tanker和FLS tanker, flash point>60℃的船舶所载的货品种类。
注2:营运标记为FLS tanker不包括含有10%或以上苯类的货品。船舶营运此类货品应满足E篇第8章的相关要求。
注3:适用于本章规定的营运标志为oil tanker(油船)的和那些同时满足营运标志为FLS tankers(FLS油船)的船舶,如适用,可被授予营运标志oil tanker FLS tankers(油船FLS油船)或,oil tanker-FLS tankers,flash point>60℃(油船FLS油船,闪点大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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