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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 条 对船员的保护
(1) 作为船员居住处所的甲板室,其构造应达到可接受的强度水平。
(2) 在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高出甲板1 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所提供的适当防护措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3) 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 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栏杆应至少有二档。以下规定适用:
(a) 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相隔约1.5 m 装设。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够锁定在直立位置。
(b) 至少每第3 根撑柱应使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c)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制成。
(d)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4) 为保护船员进出其住所、机器处所以及船上重要操作所需的任何其他处所,应为第 25-1 条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备适当的设施(如栏杆、安全绳、通道或甲板下走道等形式)。
(5) 任何船舶所装运的甲板货物的堆装,应使位于货物堆装处的任何开口和进出船员住所、机器处所和船上重要操作所需的所有其他部位的任何开口能正常关闭和紧固以防止进水。如在甲板上和甲板下均没有适宜的通道时,在甲板货物上面应配置合适的栏杆或安全绳,以保证船员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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