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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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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美国是造船工业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789年,美国就明确规定,在美国沿海和内河营运的船舶必须是美国船厂建造的船舶。1890年公布的关税中规定,对为建造舰船而进口的钢材免征进口税。此后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舰船工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由于军备竞赛和国内鼓励政策,美国增加了许多船厂,生产能力大增,舰船产量出现高峰。
30年代初期,由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而使美国造船工业处于低潮。1935年,美国商船队老化和船舶拥有量减少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变这种状况,美国政府制定了"1936年商船法"。这是对造船和海运业实行补贴的全面法律,主要内容是由政府向美国船厂造的美国船提供造船和船舶改装差额补贴,以鼓励船厂多造船,航运公司买国产船。
1938年,美国通过了"扩充海军法",规定增加20%的海军装备费,同年,政府又专门拨款10亿美元扩充海军。这些措施使美国造船业重现繁荣。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促进了美国舰船工业的迅速发展。50年代和60年代期间,美国造船工业仍保持以军品生产为主的特点,舰艇平均产量保持在20万吨左右,技术水平和产量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同时,美国政府还大量投资进行新型舰船和海军武器装备的研制,进行船厂的扩建和改造,以保持美国海上霸权地位。
50年代日本商船产量跃居世界首位,其他远东国家或地区的造船工业也有了较大发展。此时的美国造船业生产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日益突出,本国船东不愿意向国内船厂订货,商船生产处于停滞状态,60年代商船的年平均下水量仅30万载重吨。为提高美国造船和航运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美国政府于1970年对 "1936年商船法"进行了修改,制订了"1970年商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于在本国进行的船舶建造提供相当优惠的补贴。它规定:凡雇有美国船员,挂美国旗,并从事美国对外贸易运输的船舶,政府可提供建造差额补贴,补贴额度可达船价的50%;对于符合上述条件船舶的改装,政府也给予补贴。这项政策的实施,刺激了国内船主订货和船厂生产的积极性。1971以后,美国商船下水量直线上升。1979年商船完工量达到135万总吨,为战后最高水平。 1970~1985财年船舶建造补贴近364.1亿美元,改装差额补贴211.9亿美元。
此外,美国政府还以提供卖方信贷担保、提供船厂基本建设资金和科研补贴等方式支持造船业,对舰船工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政府的补贴虽然保存了美国的造船能力,但也带来了消极作用。政府的资助使船厂有了依靠,相比日本和西欧国家,一些船厂在努力降低成本、实行生产合理化和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方面的积极性不够高涨。
当商船订货少而造成船厂开工不足时,美国政府往往以增加舰艇订货来弥补,而在商船订货好转时,就减少舰艇的更新计划,这是美国政府竭力保护其舰船工业的一贯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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