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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课堂] 船舶身份:船舶所具备的证书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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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澳大利亚
简单一些,运营一条船的证书可不少船舶所具备的证书和文件
​

1所参照公约适用的所有船舶
参照
1)
国际吨位证书(1969)
对按国际吨位公约确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每艘船舶,应 签发《国际吨位证书》(1969)。

吨位公约第7条

2)
国际载重线证书
对按《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1988 年LL议定书修订 的该公约的相应规定已经检验并勘划载重线标志的每艘船舶, 应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

LL公约第16条; 1988年LL议定书第16条

3)
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对根据并按载重线公约第6条或经1988 年LL议定书修订的 该公约的相应规定已准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 线免除证书》。

公约第6条; 1988年LL议定书第16条
4)
涂层技术案卷
涂层技术案卷包含涂装于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 船长150 m 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涂层系统的技术条件、 船厂和船东的涂装工作记录、涂层系统选择的详细标准,工作 说明书、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报告,应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 保存在船上并予以维护。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1/3-2 条;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 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 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MSC.215(82)决议)

5)
建造图纸
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应保存一套建造完 工图纸和表明任何后续结构改装的其他图纸。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1/3-7 条; MSC/Circ.1135通函《船 上和岸上应保留的建造完 工图纸》
6)
船舶建造案卷
船长为150 m及以上的下列油船和在货物处所中建有单层甲 板、顶边舱和底边舱的船长为150 m 及以上的下列散货船(不包 括矿砂船和兼装船),船上应保存一份具有具体资料的船舶建 造案卷:
.1 2016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2 无建造合同,2017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
造阶段;或
.3 2020年7月1日或以后交船,应携有一份包括符合规则和指
  南要求资料的船舶建造案卷,
并在该船的整个营运期间予以适时更新,以便利安全操作、维
护保养、检验、修理和应急措施。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1/3-10条; MSC.1/Circ.1343通函 《应纳入船舶建造案卷的 资料指南》
7)
稳性资料
所有客船不论其大小和所有船长为24 m 及以上的货船,应 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应向船长提供稳性 资料,其中包括必需的资料,使船长能在各种营运工况下以迅 速而简便的方式得到关于船舶稳性的准确指导,以在破损后维 持所需的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对于散货船,散货船手册中所 需资料可包括在稳性资料中。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1/5条和第II-1/5-1条; LL公约; 1988年LL议定书第10条

8)
破损控制图和手册
在客船和货船上应有永久展示的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 各层甲板及各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限界上带有关闭装置的开 口及其所有控制装置的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产生的横倾的 装置。应为船上高级船员提供包含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1974年SOLAS公约第II-1/19 条; MSC.1/Circ.1245通函

9)
最少安全配员证明
本公约第I章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备有一份主管机关签 发的相应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作为最少安全配员的证 据。

1974年SOLAS公约第 V/14.2条
10)
消防安全培训手册
培训手册应用船上的工作语言写成,并应在每一船员餐厅 和娱乐室或在每一船员居住舱室内配备一份培训手册。手册应 包含第II-2/15.2.3.4 条所要求的须知和资料。这些资料的一部分 可以视听辅助教材形式提供,用以替代手册。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2/15.2.3条

11)
防火控制图/小册子
总布置图应永久展示以指导高级船员,图上应清楚地标明 每层甲板的控制站、各防火区段连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及灭 火设备等的细节。作为替代,上述细节可按主管机关决定合并 成册,每位高级船员人手一份,另有一份副本应始终放于船上 易于到达的位置,以供随时取用。控制图和小册子应保持更 新;任何改动应尽可能随时记录。应在位于甲板室外的标有明 显标志的风雨密盒中永久存放1 套防火控制图的副本或一份含有 防火控制图的小册子,供岸上消防人员使用。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2/15.2.4条和第II-2/15.3.2 条
12)
船上培训和演习记录
应按第III/19.3条和第III/19.5条的规定进行消防演习并作记 录。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2/15.2.2.5条

13)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包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船舶安全操作 和货物装卸操作的所需的信息和须知。该手册应用船上的工作 语言写成,并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在每一船员居住舱 室内配备。该手册可与第II-2/15.2.3条所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手 册合并。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2/16.2条

14)
维护保养图
维护保养图应包括关于第II-2/14.2.2条要求的防火系统和灭 火系统及设备的必要信息。对于液货船,参见第II-2/14.4条的附 加要求。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2/14.2.2条和第II-2/14.4条
15)
培训手册
培训手册可分成若干分册,应包含关于船上所配备的救生 设备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并尽可能使用易懂的措词 配以图解说明。这些资料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视听辅助教材形 式提供,用以替代该手册。
1974年SOLAS公约第 III/35条

16)
海图和航海出版物
用于预定航程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充足并保持更新。电 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也可视为满足此海图配备要 求。
1974年SOLAS公约第 V/19.2.1.4条和第V/27条

17)
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
需配备无线电装置的所有船舶应备有《国际信号规则》; 所有船舶均应备有一份最新的《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IAM- SAR)手册》第III卷。

1974年SOLAS公约第 V/21条
18)
航行活动的记录
对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船上应保留一份有关航行活 动和事件的记录,包括演习和预开航试验。如果船舶的航海日 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 录。
1974年SOLAS公约第 V/26条和第V/28.1条

19)
操纵手册
船上应备有试航时的停车滑行时间、船舶首向和航行距离 的记录,以及为确定多螺旋桨船舶在一个或几个螺旋桨失效时 的航行和操纵能力所做试验的结果,以供船长或指定人员使 用。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1/28条

20)
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
载运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 染公约》附则I 第1 条中定义的油类或燃油的船舶,应在装载散 装货油或添加燃油前,按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备有物质安全数 据单。
1974年SOLAS公约第 VI/5-1条; MSC.286(86)决议
21)
AIS 试验报告
自动识别系统(AIS)应由认可的验船师或认可的试验或检 修机构进行年度试验。船上应保留一份该试验报告的副本,并 应符合MSC.1/Circ.1252通函附件所载的标准格式。
1974年SOLAS公约第 V/18.9条; MSC.1/Circ.1252通函
22)
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对满足《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所 附STCW规则规定的工作、年龄、健康、培训、资格和考试要求 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申请者,应签发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 员证书。证书的格式见STCW规则第A-I/2节。证书的正本必须 保存在持证者工作的船上。

1978年STCW公约第VI 条,规则第I/2条; STCW规则第A-I/2节

23)
休息时间记录
  船上应保留海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
STCW规则第A-VIII/1 节;
《2 0 0 6年海事劳工公 约》; 《1996年海员工作时间和 船舶配员公约》(第180 号); IMO/ILO《海员船上工作 安排表的制定和海员工作 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 指南》
注:《2 0 0 6年海事劳工公 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
24)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对驶往MARPOL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 装卸站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油船以及40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 其他船舶,经按MARPOL公约附则I第6条的规定检验后,应签 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该证书附有相应的《非油船船舶构 造和设备记录》(格式A)或《油船船舶构造和设备记录》(格 式B)。

MARPOL公约附则I第7条
25)
油类记录簿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 船船舶,均应备有一份《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 业)。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一份《油类记录 簿》第II 部分(货物/压载作业)。

MARPOL公约附则I第17 条和第36条

26)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 船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 计划。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对要求符合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并驶往其他缔约国 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任何船舶,经按该附则IV第 4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或换证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 污染证书》。
MARPOL公约附则I第37 条; 经MEPC.86(44)决议修正 的MEPC.54(32)决议

27)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对要求符合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并驶往其他缔约国 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任何船舶,经按该附则IV第 4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或换证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 污染证书》。
MARPOL公约附则IV第5 条;
MEPC/Circ.408通函
28)
垃圾管理计划
每艘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 的船舶,均应备有一份船员应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MARPOL公约附则V第10 条; MEPC.71(38)决议; MEPC/Circ.317通函
29)
MARPOL公约附则V第10 条; MEPC.71(38)决议; MEPC/Circ.317通函
MARPOL公约附则V第10 条

30)
航行数据记录仪系统-符合证书
  航行数据记录仪系统,包括所有传感器,应经年度性能试
验。试验应由认可的试验或检修机构进行,以验证所记录数据
的精度、持续时间和可恢复性。此外还应进行试验和检查,以
确定所有防护外罩和辅助定位装置的适用性。船上应保留一份
由试验机构颁发的载明符合日期和适用性能标准的符合证书的
副本。
1974年SOLAS公约第 V/18.8条

31)
货物系固手册
在整个航程中,除散装固体和液体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 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应按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 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对于具有第II-2/3.41条定义的滚装 处所的船舶,应在离开泊位之前按《货物系固手册》完成所有 这些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的系固。载运除固体和液 体散货外的各种货物的所有类型的船舶均需备有《货物系固手 册》,该手册的编制标准至少应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相当。

1974年SOLAS公约第 VI/5.6条和第VII/5条; MSC.1/Circ.1353通函

32)
符合证明
应为符合ISM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签发符合证明。船上应保 存一份该证明的副本。
1974年SOLAS公约第IX/4 条;
ISM规则13

33)
安全管理证书
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安 全管理证书》。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前,主管机关或其认 可的组织应验证该公司及其船上管理符合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 系的要求。

1974年SOLAS公约第IX/4 条;
ISM规则13
34)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 安证书》(ISSC)以验证船舶符合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 则A部分的海上保安规定。可按ISPS规则A部分第19.4节签发临 时ISSC。

1974年SOLAS公约 第XI-2/9.1.1条; ISPS规则A部分第19节和 附录

35)
船舶保安计划和相关记录
对每艘船舶,船上应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 计划。该计划应对ISPS 规则A部分中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 规定。船上应至少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船舶保安计 划所涉及的下列活动的记录:
.1 培训和演习;
.2 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
.3 保安状况受到破坏;
.4 保安等级的改变;
.5 与诸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在或曾停留港口设施的特定威 胁等船舶直接保安状况有关的通信;
.6 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7 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8 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9 该计划任何修正案的执行;和
.10 船上配备的任何保安设备的维护保养、校准和测试,包 括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1974年SOLAS公约 第XI-2/9条; ISPS规则A部分第9 和10节
36)
连续概要记录(CSR)
应为适用公约第I章的每艘船舶签发《连续概要记录》。《连续概要记录》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 史记录。

1974年SOLAS公约第XI- 1/5条

37)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对4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 FSU和FPSO除外),应在检查和检验后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 证书》以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AFS公约附则4第2(1)条
38)
防污底系统声明
对船长24 m或以上但小于4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固定或浮动平台、FSU 和FPSO 除外),船上应携有船东或 船东授权的代理机构签署的声明。此类声明应附有相应的单证 (例如涂料收据或承包人发票)或包含适当的背书。

AFS公约附则4第5(1)条

39)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对1997年议定书生效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签发《国际防止 空气污染证书》。对任何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 近海装卸站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驶往1997年议定书的其他 缔约国主权或管辖水域的平台和钻井装置,应签发《国际防止 空气污染证书》。

MARPOL公约附则VI第6 条

40)
国际能效证书
对任何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在其开航前按第5.4条规定进行检验 后,为其签发《国际能效证书》。

MARPOL公约附则VI第6 条

41)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对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系统且受MARPOL公 约附则VI第6.1条约束的每艘船舶,船上应保留一份消耗臭氧物 质记录簿。
MARPOL公约附则VI 第 12.6 条
42)
燃油转换程序和航海日志(燃油转换记录)
使用不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4 条规定燃油进入或 离开排放控制区域的船舶,应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 如何完成。在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之前完成燃油转换作业或离 开该区域后开始燃油转换作业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 油的容积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置记入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 日志。

MARPOL公约附则VI 第 14.6 条
43)
制造厂的焚烧炉操作手册
按MARPOL公约附则VI第16.6.1条要求安装的焚烧炉应配备 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其应与焚烧炉装置一起存放。

MARPOL公约附则VI第 16.7条

44)
燃油交付单和代表样品
燃油交付单和交付燃油的代表样品应按MARPOL公约附则 VI第18.6条和第18.8.1条要求保存在船上。

MARPOL公约附则VI第 18.6条和第18.8.1条

45)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4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不包括平台(含FPSO 和 FSU)和钻进装置,不论其采用何种推进方式,应在船上保存 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该计划可为船舶安 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MARPOL公约附则VI第 22条;
MEPC.1/Circ.795 通函

46)
能效设计指数(EEDI)技术案卷 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VI第2.25至2.35条的一个或多个类
别的船舶。

MARPOL公约附则VI第 20 条;

47)
技术案卷
每一安装船上的船用柴油机均应备有一份技术案卷。该技 术案卷应由发动机发证申请方编制并经主管机关认可,并需随 发动机的整个船上使用寿命期。技术案卷应包括NOx技术规则的 2.4.1中所述的资料。

NOx技术规则2.3.4

48)
发动机参数记录簿
如使用符合NOx技术规则6.2的发动机参数检查方法验证符 合性,对发动机在其前期发证后进行的任何调整或改装均应完 整记入发动机参数记录簿。

NOx技术规则2.3.7

49)
免除证书
根据并按1974年SOLAS公约的规定,对船舶准予免除某项
规定后,除上述证书外,还应为该船签发免除证书。

1974年SOLAS公约第I/12 条; 1988年SOLAS议定书第 I/12条
50)
LRIT 符合性测试报告
在符合性测试合格后,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进行符 合性测试的ASP应签发符合性测试报告,该报告的格式应按照 MSC.1/Circ.1307通函附录2中所载的范本。

1974年SOLAS公约第 V/19-1条; MSC.1/Circ.1307 通函

51)
噪声检验报告
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不包括动力支承船、高速 船、渔船、铺管船、起重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非商业用 游艇、军舰和运兵船、非机械推进船舶、打桩船和挖泥船。
  船上应始终携有一份噪声检验报告并可供船员使用。
对于现有船舶,参见“其他非强制性证书和报告–噪声检 验报告”(A.468(XII)决议)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1/3-12条; 《船上噪声级规则》第 4.3节
注:上述强制性要求预期于 2014年7月1日生效

52)
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所有船舶应备有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2014 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定期 检验或设备安全更新检验(取较早者)之前符合本要求。
符合第III/26.4条要求的客滚船应视为符合本要求。
本计划和程序应视为ISM规则8要求的应急部署计划的一部 分。
1974年SOLAS公约第 III/17-1条; MSC.346(91)决议; MSC.1/Circ.1447通函
注:上述强制性要求预期于 2014年7月1日生效。

2.除上述第1节所列证书外,客船还应携有
53)
客船安全证书
对客船经检查和检验并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II-1章、第 II-2章、第III章、第IV章和第V章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之后, 应签发《客船安全证书》。应永久附有一份《客船安全证书的 设备记录(格式P)
1974年SOLAS公约第I/12 条; 1988年SOLAS议定书第 I/12条

54)
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
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证书
根据《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的规定签发的《特种业 务客船安全证书》。
《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证书》应根据《1973 年特种业务客船 舱室要求议定书》的规定签发。



STP 71,第5条


SSTP 73,第5条
55)
搜救合作计划
适用公约第I章的客船应备有在紧急情况下与相应搜救机构 合作的计划。

1974年SOLAS公约第 V/7.3条

56)
操作限制清单
适用公约第I章的客船,船上应保存一份该船所有操作限制 的清单,清单中应包括对SOLAS任何一条规则的免除、航区限 制、天气限制、海况限制、许用负荷限制、纵倾限制、航速限 制以及其他任何限制,不论这些限制是由主管机关强制规定还 是在设计或建造阶段就已制定。

1974年SOLAS公约第 V/30条

57)
船长决策支持系统
所有客船,应在驾驶室设有一个处理紧急情况的决策支持 系统。

1974年SOLAS公约第 III/29条
58)
3除上述第1节所列证书外,货船还应携有:
59)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经检验满足1974年SOLAS公约第 I/10条所述关于货船检验的要求,并符合除关于灭火设备和防火 控制图要求以外的第II-1章和第II-2章适用的要求,应签发《货 船构造安全证书》。
1974年SOLAS公约第I/12 条; 1988年SOLAS议定书第 I/12条

60)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经检验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 II-1章、第II-2章、第III章和第V章以及公约任何其他有关要求, 应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应永久附有一份《货船设备安 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1974年SOLAS公约第I/12 条; 1988年SOLAS议定书第 I/12条

61)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对安装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上的无线电装置) 的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经检验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IV 章以及公约任何其他有关要求,应签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 书》。应永久附有一份《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 式R)》。

经GMDSS修正案修正的 1974年SOLAS公约第I/12 条; 1988年SOLAS议定书第 I/12条

62)
货船安全证书
对经检验符合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年SOLAS公约第 II-1章、第II-2章、第III章、第IV章和第V章以及公约其他有关要 求的货船,可签发《货船安全证书》,以代替货船构造安全证 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应永久附有一 份《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

1988年SOLAS议定书第 I/12条
63)
谷物运输的批准文件和谷物装载手册
对每艘按《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的规定装载的船 舶,应签发一份批准文件。该文件应随同或包括在所提供的谷 物装载手册之内,以使船长能满足该规则的稳性要求。

1974年SOLAS公约第VI/9 条;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 规则》第3节

64)
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
对每艘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均应签发一份证 明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有效的证书。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 的有关主管当局在确定该船已符合CLC公约第VII条1的要求之 后签发或核准。

1969年CLC公约第VII条

65)
关于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
  证书
对每艘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在当事国有关主管当局确定 该船已符合第7条1的要求后,应签发一份证明按照本公约的规 定,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有效的证书。对于在任一当事国 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主管当局签发或核 准;对于不在某一当事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可由任一当事国 有关主管当局签发或核准。当事国可授权某机构或其认可的组 织签发2中的证书。

2001年燃油公约第7条
66)
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
对每艘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在缔约国的有关 主管当局确定该船已符合第VII条1的要求之后,应签发一份证 明按1992年CLC公约的规定,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有效的证 书。对于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应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 主管当局签发;对于不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该证书可由任一 缔约国的有关主管当局签发或核准。

1992年CLC公约第VII条
67)
加强检验报告案卷
散货船和油船应具有一份符合A.744(18)决议《散货船和油 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附件A和附件B中6.2和6.3规定 的检验报告案卷和支持性文件。
注:参见2011年ESP规则附件A/附件B的A部分/B部分6.2和6.3所述的 散货船和油船的检验报告案卷和支持性文件要求

1974年SOLAS公约第XI- 1/2条;
A.744(18)决议
注:2011年ESP规则预期于 2014年1 月1日生效并替代 A.744(18)决议。

68)
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3条4和5的规定,每艘150总吨及 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该系 统应装有一个记录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 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该记录应能鉴别时间和日期,并应 至少保存3年。

MARPOL公约附则I第31 条

69)
排油监控(ODMC)操作手册 每艘设有排油监控系统的油船应备有符合主管机关批准的
操作手册的系统操作说明书。

MARPOL公约附则I第31 条;
A.496(XII)决议; A.586(14)决议; MEPC.108(49)决议
70)
货物资料
托运人应在装货前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该货物的相应 资料,此类资料以书面形式确认。在散货船中,上述资料应包 括货物密度。

1974年SOLAS公约第VI/2 条和第XII/10条; MSC/Circ.663通函

71)
船舶结构通道手册
本条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 船,和第IX/1条定义的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船上用于全 面检查、近观检查和测厚用的通道,应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 舶结构通道手册中说明。船上应保留一份最新版本的船舶结构 通道手册。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1/3-6条
72)
散货船手册
为使船长能防止船体结构中产生过大应力,装卸固体散装 货物的船舶应配备一份SOLAS公约第VI/7.2条所述的手册。该 手册应由主管机关或其代表签署以表明其符合SOLAS公约第 XII/4、5、6 和7条的适用要求。可不专设一份手册,而将所需 资料纳入完整稳性手册。
1974年SOLAS公约第VI/7 条和第XII/8条; 《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 则》(BLU规则)

73)
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每艘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均应备有一份详细说明该 系统及设备并规定操作程序的《操作与设备手册》。该手册应 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包括MARPOL公约附则I第35条所述技术 条件中所列的全部资料。

MARPOL公约附则I第35 条;
MEPC.81(43)决议

74)
状况评估计划(CAS)符合证明,CAS最终报告和审核记 录
对每艘根据状况评估计划(CAS)的要求进行检验并查明 符合要求的油船,主管机关应签发符合证明。此外,经主管机 关审核以签发符合证明的CAS 最终报告的副本以及相关的审核 记录的副本,应随符合证明一起存放船上。

MARPOL公约附则I第20 条和第21条;
MEPC.94(46)决议;
MEPC.99(48)决议;
MEPC.112(50)决议;
MEPC.131(53)决议;
MEPC.155(55)决议


75)
分舱和稳性资料
应按认可的格式,向适用MARPOL公约附则I第28条的每 艘油船提供为确保符合本条各项规定所需的有关货油装载和分 布的资料以及有关船舶符合本条规定的破舱稳性衡准能力的资 料
MARPOL公约附则I第28 条
76)
STS作业计划和STS作业记录
从事STS作业的任何油船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 的船舶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之日,在船上携有一份规 定如何进行STS作业的计划(STS作业计划)。每艘油船的STS 作业计划应经主管机关认可。STS作业计划应使用船上的工作语 言写成。
STS 作业记录应在船上留存三年,并随时可供检查。
MARPOL公约附则I第41 条

7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对适用MARPOL公约附则VI第15.1条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船上应备有一份VOC管理计划并予以执行。

MARPOL公约附则VI第 15.6条


4除上述第1节和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散装运输有毒 液体化学品物质的船舶还应携有:

78)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
对驶往MARPOL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装卸 站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任何船舶,经按该公约附则II第8 条的规定检验之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 污染证书》(NLS证书)。对化学品液货船,分别根据BCH规 则和IBC规则的规定所签发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与NLS证书具有 同等的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

MARPOL公约附则II第8 条

79)
货物记录簿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应备有一份符合附则II附 录II规定格式的货物记录簿,不论其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 组成部分,或是以其他形式。
MARPOL公约附则II第 15.2条

80)
程序和布置手册(P & A手册)
每艘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应持有一份经 主管机关认可的程序和布置手册。

MARPOL公约附则II第14 条;
MEPC.18(22)决议
81)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 应持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 计划。

MARPOL公约附则II第17 条

5除上述第1节和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化学品液货 船还应携有:

82)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对国际航行化学品液货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并符合 BCH规则的有关要求,应签发《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 书》,该证书的标准格式见BCH规则附录。
注:按MARPOL公约附则II的规定,对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 品液货船,该规则是强制性的。

BCH规则第1.6节; 经MSC.18(58)决议修订的 BCH规则第1.6节

83)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对国际航行化学品液货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并符合 IBC规则的有关要求,应签发《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 书》,该证书的标准格式见IBC规则附录。
注:按1974年SOLAS公约第VII章和MARPOL公约附则II的规定,对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该规则是强制性的。

IBC规则第1.5节; 经MSC.16(58)和 MEPC.40(29)决议修订的 IBC规则第1.5节

6 除上述第1节和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气体运输船 还应携有:

84)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对气体运输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并符合GC规则的有 关要求,应签发《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该证书的标 准格式见GC规则附录。

GC规则第1.6节
85)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对气体运输船,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并符合IGC规则的有 关要求,应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该证书 的标准格式见IGC规则附录。
注:按1974年SOLAS公约第VII章的规定,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 造的气体运输船,该规则是强制性的。

IGC规则第1.5节; 经MSC.17(58)决议修订的 IGC规则第1.5节

7 除上述第1、2节或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高速船 还应携有:

86)
高速船安全证书
对高速船,在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完成后并符合1994年 HSC规则或2000年HSC规则的要求,应签发相应的《高速船安 全证书》。

1974年SOLAS公约第X/3 条; 1994年HSC规则第1.8 节; 2000年HSC规则第1.8节

87)
高速船营运许可证
对符合1994年HSC规则或2000年HSC规则1.2.2至1.2.7要求 的高速船,应颁发相应的《高速船营运许可证》。

1994年HSC规则第1.9 节; 2000年HSC规则第1.9节


8 除上述第1、2节或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载运危 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携有:

88)
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特殊要求的符合证明
主管机关应为船舶提供一份适当的证明,作为其构造和设 备符合1974年SOLAS公约第II-2/19条要求的证据。除固体散装 危险货物外,对于被确定为第6.2和7类的货物和数量有限的危险 货物,不要求危险货物证书。

1974年SOLAS公约第II- 2/19.4条

9 除上述第1、2节或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载运包装 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携有:

89)
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
每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清单或舱 单,按IMDG规则的分类列出船上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每艘载 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清单或舱单,列出 船上危险货物及其位置。一份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的类别并表明 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于代替上述特别清单或舱 单。离港前应备有一份上述单证的副本,以供港口国当局指定 的个人或组织使用。

1974年SOLAS公约第 VII/4.5条和第VII/7-2条; MARPOL公约附则III第4 条

10 除上述第1、2节或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载运 INF货物的船舶还应携有:
90)
国际运输INF货物适装证书
载运INF货物的船舶,除应符合SOLAS规则的任何适用要求 外,还应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运输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 强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的要求,并应经过检验和备有 国际运输INF货物适装证书。

1974年SOLAS公约第 VII/16 条; INF规则(MSC.88(71)决 议)1.3


11 除上述第1、2节或第3节所列证书外,如适用,核能船 舶还应携有: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或核能客船安全证书,代替货船安全证
  书或客船安全证书
应对每艘核能船舶签发SOLAS公约第VIII章要求的证书。

1974年SOLAS公约第 VIII/10条

91)
其他非强制性的证书和文件
92)
特种用途船舶
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
经按《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1.6的规定检验后,除《特 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前言7规定的SOLAS证书外,还应签发 一份《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限应取决于 1974年SOLAS公约中关于货船的各项规定。如果为一艘小于500 总吨的特种用途船舶签发证书,则该证书上应注明按1.2规定所 接受的放宽范围。
MSC/Circ.739通函修正 的A.534(13)决议; 2008 年SPS规则 (MSC.266(84)决议); 1974年SOLAS公约第I/12 条; 1988年SOLAS议定书第 I/12条
93)
近海供应船
近海供应船符合证明
在确认船舶符合《2006年近海供应船设计和建造指南》的 规定后,应签发符合证明。

MSC.235(82)决议

94)
近海供应船适装证书
当近海供应船载运所规定的货物时,应持有一份适装证 书。该证书应按《近海供应船运输和装卸有限数量散装危险和 有毒液体物质指南》予以签发。如果近海供应船仅载运有毒液 体物质,则可对其签发经适当签署的《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 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以代替上述适装证书。

A.673(16)决议; MARPOL公约附则II第 13(4)条
95)
潜水系统
潜水系统安全证书
  经检验或检查后,对符合《潜水系统安全规则》要求的潜 水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证 书。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对该证书承担全部责任。

A.536(13)决议第1.6节
96)
载客潜水艇
载客潜水艇安全符合证书
适用于改装后可以容纳旅客旨在水下观光并且旅客舱室内的 气压为1 或接近1 的潜水艇。
主管机关签发的《设计和建造证书》应附于安全符合证书 之后。

经MSC/Circ.1125通函修 正的MSC/Circ.981通函

97)
动力支承船舶
  动力支承船舶构造和设备证书
对动力支承船舶,经按《动力支承船舶安全规则》1.5.1(a) 的规定进行检验后,应签发该证书。

A.373(X)决议第1.6节
98)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经按《197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 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后,或对1991年5月1日或 以后建造的平台,经按《198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 备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后,应签发该证书。

A.414(XI)决议第1.6节; A.649(16)决议第1.6 节; 经MSC.38(63)决议修订的 A.649(16)决议第1.6节; 2009年MODU规则 (A.1023(26)决议)

99)
地效翼(WIG)船
地效翼船安全证书
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完成后,对符合《地效翼船临时指 南》要求的地效翼船,应签发《地效翼船安全证书》。

MSC/Circ.1054通函第9节
100)
地效翼船营运许可证书
主管机关应签发营运许可证书以证明符合《地效翼船临时 指南》的规定。

MSC/Circ.1054通函第10 节

101)
噪声级
噪声检验报告
  适用于SOLAS公约第II-1/3-12条不适用的现有船舶。 每艘船舶均应按《船上噪声级规则》的规定编制一份噪声检验报告
A.468(XII)决议第4.3节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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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船长厉害了,这得收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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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这个废了心的,感谢!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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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1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这个一点也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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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6 0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zjwm123 发表于 2022-03-05 16:19
这个一点也不专业,

期待你来个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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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6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woshi512520 发表于 2022-3-5 08:17
船长厉害了,这得收集很久

哈哈,我是机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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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6 1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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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1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以前看都是英文的,难道来中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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