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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9-9-1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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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楼上说的这一段,我也查到过了。
如果说工程船需要遵守SOLAS对消防泵的要求,那么是遵守客船还是遵守货船呢?
如果是没有自航能力的工程船又会怎么样?
规定4/3自然肯定有他的意义在里面吧,不然为何这样规定呢?
下面是MODU规范对消防泵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其与舱底泵的关系。
6.2.3 消防泵的配置数量
6.2.3.1 每一平台上应至少设置两台(一台主用,一台备用)消防泵,并应符合本节6.2.4 和
6.2.7 的要求。总用泵、压载泵、舱底泵或卫生泵如符合消防泵的要求,而且不会用来泵油,则可作为
消防泵。
6.2.4 消防泵的排量
6.2.4.1 每一消防泵的排量不能低于40m3/h,当设有消防水炮时,则不应低于97m3/h。
6.2.4.2 如消防泵兼做泡沫系统的供水泵,则其排量应再加上泡沫系统所需的水量。
6.2.4.3 如果水喷淋系统不设专用供水泵,则每台消防泵的排量除应满足本章6.2.4.1 和
6.2.4.2 之外,还应再加上水喷淋保护的最大一个处所或本社认可的分区所需的水量。
重要的一点:
总排量是4/3;
2.2.4.2 每台消防泵的排量
所要求的每台消防泵(本条2.2.3.1.2 对货船要求的应急消防泵除外),其排量应不少于
所要求总排量的80% 除以所要求的最少消防泵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5 m 3/h,并且
每台这样的消防泵应至少能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所要求的两股水柱。这些消防泵应能按所要求
的条件向消防总管系统供水。如所设泵数多于所要求的最低泵数,则这些额外泵的排量应至
少为25 m 3/h,并且应至少能够提供本条2.1.5.1 所要求的两股水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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