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 CODE
5.1.1.1 除本节规定的以外,所有救助艇都应符合4.4.1~4.4.7.4,4.4.6.8除外,以及4.4.7.6、4.4.7.8、4.4.7.10和4.4.7.11及4.4.9,但对所有救助艇,平均体重82.5 kg应适用于4.4.2.2.1的要求。如果它符合本节的所有要求, 成功地完成第III/4.2条中要求的救助艇试验, 船上的存放、降落和回收装置均符合救助艇的所有要求, 则救生艇可予作为救助艇。
4.4.7.6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艇,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释放装置,但应注意以下.17所指情况的特殊性: .1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 尽管有.7.2的要求,当救生艇完全浮于水面操作释放装置时,或如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只有通过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包括解除或绕过为防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联锁),该装置才应能打开; .2.1 在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情况下,该装置不能因吊艇装置或操作装置、控制杆或与其相连接的、或成为其组成部件的软轴的磨损、错位和意外的力而导致开启;和 .2.2 4.4.7.6.2和4.4.7.6.2.1的功能衡准适用于可能经认可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0%至100%的安全工作负荷范围; .3 除“对心式”释放装置(此形式靠救生艇的重力保持释放装置完全锁闭)外,吊艇装置应设计成在通过操作装置有意打开吊钩锁定装置之前,由吊钩锁定装置对活动钩体保持完全锁闭,并能承受任何操作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对凸轮轴式(即用凸轮轴对活动钩体的尾部进行直接或间接锁定)的设计,凸轮从锁定位置向任一方向转动至45°(或如受设计限制,仅单方向转动至45°)范围内,吊钩装置应保持关闭并能承受其安全工作负荷; .4 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释放装置应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传递到操作装置; .5 锁定装置应设计成不会因吊钩负荷产生的力而转动开启;和 .6 如设有静水联锁,该联锁应在救生艇从水中被起吊时自动复位。 .7 该装置应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和有载脱开能力: .7.1 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应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未承受载荷时将救生艇脱开,而无需人工摘除艇钩钓或卸扣;和 .7.2 有载脱开能力应在吊艇钩受载荷时释放救生艇。应配备静水联锁或其他装置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之前,释放装置无法启动,该装置应设有静水压力联锁。如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应有静水联锁或类似设备的越控装置进行紧急释放。该联锁越控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适当的保护应包括不属正常无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危险标志。该保护应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最小力破坏,例如打碎保护玻璃或透明盖。不应采用贴纸或细绳作为保护。为防止过早的有载脱开,释放装置的有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有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才能脱钩; .8 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除非吊钩已经完全复位,否则该吊钩不得承受任何负荷,或手柄或安全销也不得回至复位(关闭)位置,并且任何指示器不应指示释放装置已复位。每个吊站内还应张贴危险标示,提醒船员注意复位的正确方法; .9 释放手柄、软轴或机械操作连接件的所有艇钩部件和救生艇内的艇钩固定结构连接件应使用耐海洋环境腐蚀的材料制成而无需涂覆或镀锌。艇钩的设计和制造公差须考虑使用寿命期间的预期磨损不会对其正常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机械操纵所使用的连接件(例如软轴)应进行防水保护使其不暴露在外; .10 释放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在系统就绪提升时,使船员能通过下列方法从艇内明确地做出判断: .10.1 直接观察每一吊钩的可移动吊钩部分、或锁闭其中可移动吊钩段的吊钩部分已完全正确复位;或 .10.2 观察所装的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不可调指示器;或 .10.3 操作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机械指示器; .11 应提供具有适当的文字警告标示,包括必需的色彩标志、象形图文和/或符号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须知。如采用彩色标志,则绿色应表示正确复位的吊钩,红色应表示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复位危险; .12 释放控制标志应使用与其周围形成反差的颜色予以清晰标明; .13 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 .14救生艇释放装置的承载部件和固定结构接头的设计应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的安全因素6进行计算,救生艇的质量以满载乘员、燃油和属具计,并假定救生艇的质量在艇索间均匀分布,但对吊架装置的安全因数可取救生艇满载燃油和属具的质量加1000 kg;和 .15 静水联锁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应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6倍; .16 操纵软轴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应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2.5倍;和 .17 如单根艇索和吊钩系统用于降放救生艇或同时使用一适当的艇索降放救助艇时,则4.4.7.6.7、4.4.7.6.8 和4.4.7.6.15的要求不必适用;对此类装置而言,只需做到释放救生艇或救助艇至其完全浮于水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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