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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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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加坡
依SOLAS公约和海安会决议的要求,自1999年1月1日以后,船舶配备的雷达应满足MSC.64(67)的如下要求:
一、最小有效显示直径。150-1,000总吨的船舶,大于180mm;1,000-10,000总吨的船舶,大于250mm;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大于340mm。注意:有效直径是指没有外部放大情况下的显示直径,另按SOLAS公约要求,3000总吨以上船舶应配备两台雷达,第二台雷达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二、性能测试装置(Performance Monitor)。按海安会决议要求,船舶雷达需配备此装置,但个别制造商为了降低成本,有可能将产品的此功能(PM装置)作为可选部件,导致对于不熟悉要求的船东或船厂可能在订购雷达时忽略此功能,或者虽已订货,但实船并未安装。
另外,在2004年12月6日通过的MSC.192(79)号决议中,建议2008年7月1日以后安装的雷达,将上述显示直径的要求修改为:500总吨以下船舶,大于180mm(最小显示区域195x195mm);500-10,000总吨船舶,大于250mm(最小显示区域270x270mm);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大于320mm(最小显示区域340x3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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