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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比了几家规范的规定:某某处所(比如通道)需要“由两条最后分路”来供电,其中之一可以为应急电路(应急照明),以便一路故障,还能保持正常照明。
疑问如下:
1)“两条最后分路”,是指照明分电箱的分路开关吧?一个分路开关出来,分成两个手动开关(装在门旁),应该不算分成两路吧?还是算呢?
2)如果我有应急发电机,那么我的“应急电路”,正常情况下,本来也是由主配电板供电的,所以,我拉一路正常照明,再拉一路应急照明,就算两路。任一分路故障,另一路肯定是亮的(这时候应发不启动)。这样理解对吧?
3)如果我小船没有应急发电机,根据规范应急电路是蓄电池供电的(类似临时应急电源或小应急).这种情况下,我拉一路正常照明,同时有“单独的”应急供电电路送电给各应急灯(应急灯炮组合在正常照明灯上)。这个时候,算不算规范上所说的“两路供电”呢?我个人理解,应该不算,因为当正常照明那一路故障,应急供电并没有启动,只有当主配电板失电,应急灯泡才亮(平常是连锁的)。大家怎么理解?
4)接3),如果不算两路的话,是不是没有应发的船,规范所说的“其中之一可以为应急电路”就算白说了?也就是说,必须拉“两路正常照明”?否则就不满足规范要求?这么理解对否?
5)其中有的规范上,对“其中之一可以为应急电路”,后面还有一句补充话,就是“只要它在正常时是通电的”(有的规范没有补充这句话)。对于“正常时”怎么来理解呢?怎么才算“正常时”,我个人推测,它是指“主配电板不失电”。也就是说,它实际规定了:“主配失电的情况灯才亮起,不失电不亮”,这种情况,不应算“另一路”。或者换句话说,仅有蓄电池供电的情况不在此列。我理解对否?
6)有一种设计方法,大家觉得是否合理?A和B两个处所各自都需要两路供电,原设计:每个处所都有两个分路开关分别送电,我现在这样改:一个分路开关出来分两路,分别给A和B两个处所都供电,另一个分路开关也这样再重复做一遍.这样是不是一举两得?既满足了"两路供电,又省掉两个分路开关?
解释:这种情况是在这个前提下:一是本来A和B处所各自灯点就不多(负荷很小),二是门旁都有手动开关,分电箱上的分路开关是常开的,不存在开关不方便问题.不知道是否有这样干的,我好象只见过插座有类似这么搞的(故意从不同分电箱送电).
对顶者先谢过,祝五一节快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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