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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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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5年第一次坞检,应该是第一次特检
5.2.4 特别检验
5.2.4.1 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在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
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
5.2.4.2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
间早于到期日前1 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15 个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特
别检验开始时进行的项目,方可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5.2.4.3 在特殊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根据船东到期之日前的书面
申请,并经CCS 同意,特别检验可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的日
期应从展期前的特别检验到期之日算起。
5.2.4.4 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
特别检验在到期日前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
在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
5.2.4.5 特别检验内容见本章第4 节至第10 节的有关规定。
5.12.2 检验间隔期
5.12.2.1 螺旋桨轴与尾管轴具有连续衬套保护(对于具有连续镀层保护,或在金属衬套间具有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包扎,并能有效地防止轴金属与海水接触,可认为等效于具有连续衬套保护),或具
有认可的油封装置,或由抗腐蚀的材料制成,检验间隔期为:
(1) 单螺旋桨轴为3 年;
(2) 多螺旋桨轴为4 年。
5.12.2.2 按5.11.3 进行检验,轴的抽出检查间隔期可延长如下:
(1) 单螺旋桨轴由3 年延长至5 年;
(2) 多螺旋桨轴由4 年延长至5 年。
5.12.2.3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轴的检验间隔期为2 年半(加/ 减6 个月)。
具体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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