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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附件3
2007年6月15日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生效的日期。在适用于交通工具的条款中有新的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其示范格式见附件3 。上述证书将取代根据《国际卫生条例(1969)》签发的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
能签发除鼠证书的最晚日期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生效的前一天,即2007年6月14日。在该日签发的除鼠证书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即至2007年12月14日前。在2007年6月14日至12月14日的6个月期间,未过期的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和新签发的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均可使用。从2007年12月15日以后,除鼠证书将失效。
自2007年6月15日起,如果船上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而船舶不能出示有效的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或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则主管当局可对船舶进行检查,可能出现以下3种结果之一。
1) 船上未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主管当局可签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2) 船上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主管当局满意地完成或在其监督下完成了必要的控制措施,此时需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如果主管当局认为,限于港口采取控制措施的条件不可能取得满意的结果,则应在现有的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上如实注明。 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必须完成控制措施后才重新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3) 主管当局延长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一个月,直到船舶抵达可能收到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港口。
各缔约国应该向世卫组织寄送被授予以下权限的港口名单:
1) 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及附件1和3 提及的条款;
2) 只签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
3) 延长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缔约国应将列入名单的港口状况方面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通知世卫组织。
缔约国可能愿意考虑公布对附件3证书的任何临时过渡性安排(在网页或别处)。
根据第四十一条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采取卫生措施(以及根据第四十条对旅行者采取的措施)的任何价目表必须至少在收费前10天公布。
为了促进国际海运事业,世卫组织建议,《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3 的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应当以英文和/或法文印刷和填写,但除英文或法文外也可用另一种语言在同一文件上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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