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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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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以下供你参考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是“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4.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
——白色环照灯,3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3.(1)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如果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 本帖最后由 lghgeorge 于 2008-12-23 13:5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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