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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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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
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
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除本条7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
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
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米以上时,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
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
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
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
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
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
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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