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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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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见避碰公约第二十四条:
对于拖船的要求: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 款(1)项或1 款(2)项
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
20O 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二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OO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
型。
对于被拖的船的要求:
5.除本条7 款所述者外,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OO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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