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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钢规第2篇第1章第5节 ”高强度钢的使用“ 1.5.3.1中写道:
当船体外板或强力甲板采用高强度钢时,船中0.4L区域内,外板或强力甲板的厚度th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th=t1/K^0.5 mm
th=t2*K^0.5 mm
式中:t1,t2——船体外板或强力甲板使用低碳钢时所要求的板厚,mm;
K——材料系数。
以下是本人的见解和不解。。。。。。。。。。。。。
t1为船体外板,从上诉公式可以看出,在使用了高强度钢以后,船中船体外板的规范要求最小板厚反而增加了,该条规范是从何种角度来考虑的呢,难道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整个船体梁的刚度,减小变形量,但是规范该节1.5.2.1已经要求了船中最小惯性矩,且该惯性矩也是对材料有折减的,规范上下矛盾,让人摸不到头脑,如果按照规范要求去做,经济性将大大折扣。
求解,恳请高手指教,另外求CCS上海规范研究所船体部门的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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