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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DNV 通风管高度和厚度以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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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香港
H.通风筒
H100围板和关闭布置
101
1) 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由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如任何通风筒的围板,其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承。 2) 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3) 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和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除非船级社有特设要求,否则均不需装设关闭装置。 4) 除3中规定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船舶的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在通风筒上;对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话,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在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900mm;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760mm。 5) 在开敞部位,围板的高度可要求增加到船级社认可的高度。 (ICLL 第19条)
102 对于仅在国内水域进行贸易的船舶,围板的高度可以减小,参见第1篇第1章第2节B900。
H200 围板厚度
201 通风筒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下表中规定的值:外径(mm) 围板厚度(mm) 80 6.0 165 8.5 对于中间值的外径,其壁厚可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IACS LL36)
H300 布置与支撑
301 根据101的要求,所有在位置1和位置2的通风筒,其风雨密的关闭装置均应采用钢质或其他相当的材料。在上述位置处,木塞和帆布罩盖是不予认可的。 (IACS LL52)
302 通风筒围板处的甲板开口区域内的甲板板应具有足够的厚度,而且在普通横梁或纵骨之间应进行有效地加强。高度超过900mm的围板应有补充支撑。
303 当通风筒拟从一封闭的上层建筑甲板室或船侧引向舷外时,其关闭设施布置应提交认可。如该引向舷外的通风筒在干舷甲板以上4.5m,只要已提供有满意的挡板和泄水设施,则可免设关闭设施。
304 为确保全天候都能满意地操作,机舱处所的通风进口和出口应设置在无需采用关闭装置的位置上。换句话说,根据吃水尺寸和布置,依据100(公约第19条),如果布置风雨密关闭装置可以接受较小的围板高度,并且协同适当的方法以确保空气连续和足够的到达这些地方。
其中:
位置1— 在沿船舶全长的露天干舷甲板和尾部升高
甲板上,以及距首垂线L/4之前的上层建筑
露天甲板上;
位置2— 在距首垂线L/4之后的上层建筑露天甲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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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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