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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伦敦召开了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通过了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并以附件形式新增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MARPOL73/78附则Ⅵ对我国生效。MARPOL73/78附则Ⅵ在我国的实施涉及诸多方面,现仅就还是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附则Ⅵ实施监督检查予以介绍。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Ⅵ的监督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附则Ⅵ及其相关指南要求进行。
(一)对船舶证书和相关文件的检查
1.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及其附件或 符合证明的检查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IAPP 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展期不超过5个月,对于 2005年5月1 9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次坞修时间取得IAPP证书,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2008年5月1 8日。小于400总吨和非缔约国船舶应持有符合证明。PSCO应查实船上受附则Ⅵ规定约束的设备的建造和安装日期,以确认适用哪一条规则。通过核实IAPP书被正确完成并签署,所要求的检验业已完成,以确认证书的有效性。通过检查IAPP证书的附件了解船上配备的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系统或设备,以及防止大气污染设备或装置的配备情况。
2。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的检查: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或经过主要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应配备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但应急柴油发动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发动机和准备只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装置或设备不适用。PSCO应核实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3.受约束的每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案卷的检查PSCO应检查技术案卷的以下内容,以确认发动机符合相关要求:影口向NOx排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柴油机构件的可允许调整或更换的整个范围的确定;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的全部记录:证明符合NOx排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体系:符合要求的发动机试验报告副本1份:对属于柴油机组或族成员的一台柴油机的标识或限定:备件/部件规格。
4.柴油发动机的参数记录薄的检查:参数记录薄应按时间顺序记录任何影响指定的柴油机参数的改变,包括调整、柴油机部件的更换和改装的说明,说明应辅以任何用以评估柴油机NOx排放量的其它有用数据。
5.废气滤清系统或其它等效方法的认可文件的检查:若船上使用废气滤清系统或其它等效方法将NOx或SOx的释放减至要求的限值,该废气滤清系统应经主管机关根据《NOx技术规则》(大会决议2)或《船上SOx废气滤清系统导则》(MEPC.130(53)决议)予以认可,取得认可证书。其它等效方法应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订的有关导则予以认可。
6.燃油供应通知单和代表样品的检查: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平台和钻井平台每次加装燃油后,应由燃油供应商提供燃油供应通知单,PSCO可制作每份通知单的副本并要求船长或船舶负责人员证明各副本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与颁发通知单的所在港口协商核实每份通知单的内容。燃油供应通知单还应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该样品应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成加油后加封并签字,由船舶负责保存至燃油基本用完,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供货以后的12个月。样品应附有包括取样的位置和方法、供油开始的日期、供油船或供油装置的名称、受油船舶名称和IMO编号、供受油双方代表姓名和签名、封条识别的细节和燃油等级等信息的标签。
7.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操作手册的检查: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容量超过1500 kw的焚烧炉应经主管机关根据《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经MEPC.93(45)决议修正的MEPC.76(40)决议)予以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船上应备有证书副本;焚烧炉应配有制造商操作手册,手册上应说明如何在附则VI的附录lV(2)规定的限制内操作。
8.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发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任何通知和任何有效的关于不符合燃油供应的商业文件的检查:当燃油供应通知单或要求的提供给船舶的代表样品不符合相关要求时,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船员应提供证明,已将没有收到要求的加油作业和燃油供应商的文件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通知的副本交有管辖权的港口当局。通知的副本应与其它有效的商业文件一起保存在船上,以备将来港口国监督检查。
9.蒸气收集系统的认可证书检查:附则Ⅵ第15条规定,若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释放加以控制,并在开始控制的6个月之前,将受到控制的液货船的尺度、要求蒸气释放控制系统的货物和该控制的开始日期方面的信息通知IMO,则在开始日期3年以后,受到控制的液货船应配备蒸气收集系统,并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蒸气释放控制系统标准》(MSC/Circ.585通函)予以认可,取得认可证书。系统应有操作手册,包括蒸气控制系统的作用和工作原理、危险相连和相关的设备、操作步骤、管路连接顺序、启动步骤、常规操作和应急处理程序。
10.航海日志的检查:船舶航经SOx排放控制区,若不使用SOx废气滤清系统,则需使用硫含量不超过1.5%m/m的燃油。应在航海日志中记载,船舶进入或驶出控制区之前,每一燃油舱内硫含量不超过1.5%m/m的燃油量,以及完成燃油置换操作的日期、时间和船舶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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