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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谈MARPOL附则Ⅵ在我国的实施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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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伦敦召开了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通过了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并以附件形式新增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MARPOL73/78附则Ⅵ对我国生效。MARPOL73/78附则Ⅵ在我国的实施涉及诸多方面,现仅就还是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附则Ⅵ实施监督检查予以介绍。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Ⅵ的监督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附则Ⅵ及其相关指南要求进行。
        (一)对船舶证书和相关文件的检查
         1.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及其附件或 符合证明的检查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IAPP 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展期不超过5个月,对于 2005年5月1 9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次坞修时间取得IAPP证书,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2008年5月1 8日。小于400总吨和非缔约国船舶应持有符合证明。PSCO应查实船上受附则Ⅵ规定约束的设备的建造和安装日期,以确认适用哪一条规则。通过核实IAPP书被正确完成并签署,所要求的检验业已完成,以确认证书的有效性。通过检查IAPP证书的附件了解船上配备的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系统或设备,以及防止大气污染设备或装置的配备情况。
        2。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的检查: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或经过主要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应配备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但应急柴油发动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发动机和准备只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装置或设备不适用。PSCO应核实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3.受约束的每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案卷的检查PSCO应检查技术案卷的以下内容,以确认发动机符合相关要求:影口向NOx排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柴油机构件的可允许调整或更换的整个范围的确定;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的全部记录:证明符合NOx排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体系:符合要求的发动机试验报告副本1份:对属于柴油机组或族成员的一台柴油机的标识或限定:备件/部件规格。
        4.柴油发动机的参数记录薄的检查:参数记录薄应按时间顺序记录任何影响指定的柴油机参数的改变,包括调整、柴油机部件的更换和改装的说明,说明应辅以任何用以评估柴油机NOx排放量的其它有用数据。
        5.废气滤清系统或其它等效方法的认可文件的检查:若船上使用废气滤清系统或其它等效方法将NOx或SOx的释放减至要求的限值,该废气滤清系统应经主管机关根据《NOx技术规则》(大会决议2)或《船上SOx废气滤清系统导则》(MEPC.130(53)决议)予以认可,取得认可证书。其它等效方法应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订的有关导则予以认可。
        6.燃油供应通知单和代表样品的检查: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平台和钻井平台每次加装燃油后,应由燃油供应商提供燃油供应通知单,PSCO可制作每份通知单的副本并要求船长或船舶负责人员证明各副本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与颁发通知单的所在港口协商核实每份通知单的内容。燃油供应通知单还应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该样品应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成加油后加封并签字,由船舶负责保存至燃油基本用完,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供货以后的12个月。样品应附有包括取样的位置和方法、供油开始的日期、供油船或供油装置的名称、受油船舶名称和IMO编号、供受油双方代表姓名和签名、封条识别的细节和燃油等级等信息的标签。
        7.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操作手册的检查: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容量超过1500 kw的焚烧炉应经主管机关根据《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经MEPC.93(45)决议修正的MEPC.76(40)决议)予以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船上应备有证书副本;焚烧炉应配有制造商操作手册,手册上应说明如何在附则VI的附录lV(2)规定的限制内操作。
        8.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发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任何通知和任何有效的关于不符合燃油供应的商业文件的检查:当燃油供应通知单或要求的提供给船舶的代表样品不符合相关要求时,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船员应提供证明,已将没有收到要求的加油作业和燃油供应商的文件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通知的副本交有管辖权的港口当局。通知的副本应与其它有效的商业文件一起保存在船上,以备将来港口国监督检查。
        9.蒸气收集系统的认可证书检查:附则Ⅵ第15条规定,若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释放加以控制,并在开始控制的6个月之前,将受到控制的液货船的尺度、要求蒸气释放控制系统的货物和该控制的开始日期方面的信息通知IMO,则在开始日期3年以后,受到控制的液货船应配备蒸气收集系统,并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蒸气释放控制系统标准》(MSC/Circ.585通函)予以认可,取得认可证书。系统应有操作手册,包括蒸气控制系统的作用和工作原理、危险相连和相关的设备、操作步骤、管路连接顺序、启动步骤、常规操作和应急处理程序。
        10.航海日志的检查:船舶航经SOx排放控制区,若不使用SOx废气滤清系统,则需使用硫含量不超过1.5%m/m的燃油。应在航海日志中记载,船舶进入或驶出控制区之前,每一燃油舱内硫含量不超过1.5%m/m的燃油量,以及完成燃油置换操作的日期、时间和船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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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二)相关设备及其操作程序和记录的检查
        1.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系统和设备的检查: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禁止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再安装到船上,但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还不包括对以前安装的装置的修理或充加,或对便携式灭火装置的充加;船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主要有:灭火系统、灭火器、中央空调、冰箱、冰柜和冷冻机等;对照IAPP证书附件,验证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系统和设备的名称、位置、型号、数量等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以确定船上是否有效地履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系统和设备的维修保养程序;通过提问或实际操作,检查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防止消耗臭氧物质释放的程序;检查相关记录,以证实船上卸下的消耗臭氧物质和含有这些物质的设备已送到适当的接收设施;通过上述检查,可证实船上没有故意释放消耗臭氧物质行为。
        2.柴油发动机的检查:检查发动机与EIAPP证书及其附件、技术案卷的一致性,如可能,还应检查发动机记录簿;检查技术案卷列明的柴油发动机以验证没有对其进行影响NOx释放的未经认可的变更。对照技术案卷检查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的构件的备件,如:油嘴、缸套、凸轮等,备件必须打上标识号;对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验证任一柴油发动机经附则Ⅵ第13条中定义的主要改装,已由主管机关认可;检查柴油发动机配备NOx的排放监测和记录装置的认可证书及是否处于有效状况(如适用);检查相关记录核实应急柴油发动机仅用于应急情况;检查技术案卷操作程序以验证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柴油发动机的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
        3.检查废气滤清系统或其它等效方法是否处于有效状况,并且应查核废气滤清系统产生的残余物的排放记录(如适用)。
        4.液货船蒸气收集系统的检查:检查系统的油气回收管路、测量和溢流保护设备和油气的压力过高和过低保护等,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有效状况;检查操作程序以验证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港口对VOCs释放的规定,以及是否熟悉蒸气收集系统的正确操作。
        5.焚烧炉的检查:检查焚烧炉标牌,验证其是否与认可证书中的焚烧炉相符:检查焚烧炉的操作程序试验,包括操作人员操作记录和培训记录,以证明操作人员受过培训并应能够执行制造商操作手册上规定的要求;检查始终监测燃烧烟道烟气出口温度的装置是否处于有效状况;检查相关记录,以验证焚烧炉被正确的维护保养;检查焚烧灰烬的数量、颜色、气味和形状等,判断船上是否焚烧附则Ⅵ禁止焚烧的物质。
        6.检查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燃油供应程序,有关燃油供应通知单和保管燃油样品的要求。
        7.核实当船舶在码头、港口或河口时,锅炉或发电机未焚烧污油或油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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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三)可导致滞留的缺陷:1.缺少有效的IAPP证书、EIAPP证书或技术案卷;2.受约束的柴油发动机存在不符合NOx技术规则缺陷;3.船用燃油的硫含量超过4.5%m/m;4.在SOx释放控制区的操作不符合相关要求;5.受约束的焚烧炉不符合附录Ⅵ的要求,或IMO制订的《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6.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关于防止大气污染设备的基本操作程序。
        (四)根据“不予优惠待遇”原则,对附则Ⅵ非缔约国船舶和其他未要求配备IAPP证书船舶,其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按照附则Ⅵ的要求应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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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二、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根据附则Ⅵ要求,须对燃油供应商进行登记,建议完善相关法规,设立对燃油供应商登记、燃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鉴于船用燃油质量由港口国监督实施控制的实际情况,建议由海事部门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以利于保证履约工作顺利实施。
        (二)出台国内规定: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检查正如文中第一部分对船舶证书和相关文件检查1中所述,而对国内航行船舶的监督检查可参照文中第一部分对船舶证书和相关文件检查1中所述实施,但鉴于国内航行船舶履行附则Ⅵ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建议海事部门根据附则Ⅵ的相关规定出台国内规定,对国内航行船舶履行附则Ⅵ给予一定的宽限。1.建立或授权CCS建立替代措施,对船上发动机释放NOx加以控制;2.对在2005年5月19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的或经过主要改装的柴油发动机,免除有关NOx的要求;3.对在2005年5月19日以前安装的任何焚烧炉,免除型式认可和附则附录Ⅵ的要求。
        (三)落实附则相关要求:附则Ⅵ规定了燃油供应商提供燃油供应通知单和代表样品的要求,该通知单和样品将在世界范围内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通知单格式的统一性和在我国加装燃油的质量,直接关系我国对外的形象和海事部门的声誉,建议海事部门根据附则Ⅵ中之附录V要求,制定统一格式的燃油供应通知单;根据《为确定符合MARPOL73/78附则VI要求对燃油取样指南》(MEPC.96(47)决议),制定燃油取样规定,规范燃油取样行为。
        (四)制定相应程序和指南:为使在我国实施附则Ⅵ的工作落到实处,建议海事部门根据附则Ⅵ及其相关指南、标准,制定对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指南,用于指导海事执法人员实施PSC或FSC检查;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关于附则Ⅵ及其相关指南、标准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力度。
        (五)加强对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研究和监控:建议海事部门组织人员加强对附则Ⅵ相关内容的研究,尤其是对船舶造成大气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的研究,制定相应指南,为基层海事机构配备大气污染检测设备、仪器,提升对大气污染的监控能力,为及时发现违反附则Ⅵ的行为提供保障。
        (六)加强港口接收能力建设:为更好地保护环境,建议港口局根据附则Ⅵ相关要求,一方面对液货船产生的VOCs的释放和SOx废气滤清系统产生的残余物的排放作出规定加以控制,并将相关信息通知IMO;另一方面加大对港口接收设备的投入,使其满足要求。
        (七)加强对船舶燃油供应商的扶持:在将来,IMO很可能采取降低船舶释放SOx的进一步措施,建议我国政府制定船用燃油标准,设立检测机构或指定检测中心,以规范国内石化产业,同时对石化产业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其加强工艺技术研究开发,以适应伴随公约及其相关指南的修正而产生的更加严格的标准,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作者:孙良玉 - 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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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不知道这样的帖子发在这里是否违规? 如有违规,斑斑可给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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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6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楼主有MAPROL公约2006版的吗?发出看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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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不好意思,没有单行的。只有04版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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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6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04中文有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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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英文的啊,不知道谁有中文版的传上来共享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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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最好也有关于附则I,II,IV的相关介绍就好了。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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