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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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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本帖最后由 舟之轨 于 2013-2-3 12:18 编辑
船用柴油机高压燃油套管组件的技术及检验要求
1、 适用范围
1.1 对于1998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
机外,其他柴油机不论功率大小均应设有符合本通函要求的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
油泄漏报警装置。
1.2 对于1998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输出功率为375kW 以上的柴
油机,不论安装位置,应不迟于2003 年7 月1 日加装符合本通函要求的高压套管
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但对于输出功率为375kW 或以下的柴油机,如果燃油喷射泵供给一个以上的
喷嘴,允许采用适当的围蔽加以保护而不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
装置。该围蔽应能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
对于主柴油机或多台相邻的辅柴油机,可以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防护外壳的型式
以隔离涡轮增压器和排气管等热表面;对于设置在独立处所的柴油机,可以采用
防溅挡板的型式以隔离涡轮增压器和排气管等热表面。但无论如何,均应有燃油
泄漏和收集措施。
高压燃油管路的保护问题
SOLAS1994修正案增加了Ch.II-2/REG.15.2.9—15.2.12,适用于所用超过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船舶,所有船都应该在2003年7月1日能满足条件.
1) 所有燃油管路应被套管保护且有燃油管路故障报警装置及泄漏燃油收集装置
2) 所有接触220度以上的温度的表面并有可能引起燃油系统故障的表面均应加以保护
3)燃油管路应予以隔离或予以适当的保护以尽可能避免油雾喷射或油类渗漏至热表面,进入机械进气口或其他着火源.该管系的接头应保持在最低数量
4)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03年7月1日符合本条2.9-2.11的要求,但输出功率为375KW或以下的发动机上的,具有供给一个以上喷嘴的燃油喷射泵的适当外壳可用于替代2.9款所述的套管管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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