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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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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营口
CCS《钢规》4篇2章2节:
2.2.4 港内停泊时使用的应急发电机
2.2.4.1 如符合下列要求,则应急发电机可在船舶停泊港内期间向主电网供电:
(1) 为防止发电机及其原动机过载,应设有能卸除足够非应急负载的装置,以确保发电机组的安
全运行;
(2) 原动机应配置用于主发电机原动机和无人看管要求的燃油滤器、润滑油滤器、监视设备和保
护设备;
(3) 原动机的燃油供应柜应有适当的容量并设有低位报警,该低位报警应设定在对应于足够在本
节2.2.2 或2.2.3 规定的供电时间内进行应急操作所需燃油量的液位上报警;
(4) 原动机应按连续工作定额设计和制造,并应按经CCS 审核的计划保养系统的规定确保其随
时可用,以及能在海上发生紧急情况时起到其自身的作用;
(5) 在应急发电机组和应急配电板的所在位置应装设火灾探测器;
(6) 应设有能迅速地转换至应急运行的转换装置;
(7) 为在港内使用应急发电机而附加的控制、监视和供电电路的布置和保护,应使其任何电气故
障都不会对主设备和应急设备的运行产生影响。为安全操作,必要时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设有隔离这些
电路的开关;
(8) 船上应备有包括所要求的燃油柜液位、港口/ 海上模式转换装置的位置和通风口在内的操作
说明书,以确保船舶在航行途中用于应急发电机组和应急配电板独立应急操作的所有阀门、开关等处
在正确的位置上。该操作说明书应张贴在应急发电机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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