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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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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7 通风系统
7.1 导管和挡火闸
7.1.1 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对长度一般不超过2 m 且有效截面积①不超过0.02
m2 的短导管,如满足下列条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1 导管由低播焰性材料制成;
.2 导管只用在通风装置的末端;且
.3 导管的敷设位置,纵向距“A”或“B”级分隔,包括连续“B”级天花板上的开口,
不小于600 mm。
7.1.2 下述布置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
.1 挡火闸,包括其相关操作装置;和
.2 贯穿“A”级分隔的导管贯穿件。但如果钢套管通过铆接、螺栓连接法兰或焊接直接
与通风导管连在一起,则不要求进行试验。
7.2 导管的布置
7.2.1 A 类机器处所、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厨房、特种处所和货物处所的通风系统一
般应彼此独立并与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分开,但小于4,000 总吨的货船和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的厨房通风系统不必完全独立,而是可以利用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装置通过分
开的通风导管来通风。无论哪种情况,在厨房通风导管靠近通风装置处应装设自动挡火闸。
用于A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或控制站,除非其符合本条7.2.1.1.1 至7.2.1.1.4 或7.2.1.2.1 和7.2.1.2.2 规定的以下
条件:
.1.1 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0 mm 及以下,管壁厚度至少为3 mm,如其宽
度或直径为760 mm 及以上,管壁厚度至少为5 mm;如导管宽度或直径在300 mm 和760 mm
之间,管壁厚度由内插法求得;
.1.2 导管有适当的支承和加强;
.1.3 导管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和
.1.4 导管从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到每一挡火闸以外至少
5m 处隔热至“A – 60”级标准;
或
.2.1 导管用符合本条7.2.1.1.1 和7.2.1.1.2 的钢材制成;和
.2.2 整个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内的导管均隔热至“A – 60”级标准。
但主竖区分隔上的贯穿件还应符合本条4.1.1.8 的要求。
7.2.2 用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车
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除非其符合本条7.2.2.1.1 至7.2.2.1.3 或7.2.2.2.1 和7.2.2.2.2
规定的以下条件:
.1.1 穿过A 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导管用符合本条
7.2.1.1.1 和7.2.1.1.2 的钢材制成;
.1.2 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和
.1.3 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完整性在贯穿处得以保持;或
① “有效截面积”一词系指根据导管内径计算的面积,即使是预装隔热的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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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穿过A 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导管用符合本条
7.2.1.1.1 和7.2.1.1.2 的钢材制成;和
.2.2 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内的导管隔热至“A – 60”级标
准;
但主竖区分隔上的贯穿件还应符合本条4.1.1.8 的要求。
7.3 导管贯穿的细节
7.3.1 如果有效截面积等于或小于0.02 m2 的薄板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
衬有厚度至少为3 mm和长度至少为200 mm 的钢套管,其在舱壁两侧的长度以各100 mm 为
宜,或者如穿过甲板,宜完全位于被贯穿甲板的底侧。如果有效截面积超过0.02 m2 的通风
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衬有钢套管。但如果这种导管为钢结构并穿过甲板或
舱壁,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管应至少厚3 mm并至少长900 mm。在穿过舱壁时,此长度以在舱壁两侧各450
mm 为宜。对这些导管或所衬套管应加以隔热。该隔热应至少与导管所贯穿舱壁或甲板具有
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和
.2 有效截面积超过0.075 m2的导管,除应满足本条7.3.1.1的要求外,还应装设挡火闸。
挡火闸应自动工作,但还应能够从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应装有能指示挡火闸
开闭状态的指示器。但如果导管穿过“A”级分隔环围的处所,但不服务于这些处所,只要
这些导管具有与其所穿透的分隔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则不要求设挡火闸。挡火闸应易于接近。
如果挡火闸位于天花板或衬板的后面,这些天花板或衬板上应设有检修门,在门上应设有标
明挡火闸识别号的标牌。挡火闸的识别号还应在所要求的任何遥控装置上标明。
7.3.2 穿过“B”级舱壁的有效截面积超过0.02 m2 的通风导管,应衬有长度为900 mm
的钢套管,其在舱壁两侧的长度以各450 mm为宜,但如该导管在此长度范围内为钢质的除
外。
7.4 载客超过36 人的客船的通风系统
7.4.1 载客超过36 人的客船的通风系统应满足以下附加要求:
7.4.2 通风机的分布,一般应使通往各处所的导管保持在同一主竖区内。
7.4.3 如果通风系统穿过甲板,除应采取与本条3.1 和4.1.1.5 所要求的甲板耐火完整性
有关的预防措施外,还应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烟气及炽热气体通过该系统从一个甲板间处所传
到另一甲板间处所的可能性。除本条7.4 中的隔热要求外,垂直导管在必要时还应按相应的
表9.1 和9.2 的要求进行隔热。
7.4.4 除了在货物处所内,通风导管应用下列材料制成:
.1 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75 m2的导管和用于超过一个甲板间处所的所有垂直导管,应
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
.2 除本条7.4.4.1所述垂直导管外的有效截面积小于0.075 mm2的导管,应用不燃材料
制成。如果这些导管穿过“A”级或“B”级分隔,应充分考虑确保该分隔的耐火完整性;和
.3 有效截面积一般不超过0.02 m2 且长度一般不超过2 m的短导管,如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3.1 导管由低播焰性材料制成;
.3.2 导管只用在通风系统的末端;和
.3.3 导管的敷设位置,纵向距“A”级或“B”级分隔,包括连续“B”级天花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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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处,不小于600 mm。
7.4.5 梯道环围应由独立的风机和不得服务于通风系统中任何其他处所的导管系统来通
风和服务。
7.4.6 排气导管应设有检查和清洁孔。检查和清洁孔的位置应靠近挡火闸。
7.5 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
7.5.1 对载客超过36 人的客船的要求
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应满足本条7.2.1.2.1 和7.2.1.2.2 的要求,并应安装:
.1 一个易于拆下清洗的集油器,但另装有认可的油垢清除装置的除外;
.2 一个位于导管下端的自动和遥控操作的挡火闸,此外,还应有一个遥控操作的挡火
闸位于导管上端;
.3 用于扑灭导管内火灾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4 用于关闭排气风机和送风机、用于操作本条7.5.1.2所述的挡火闸和用于操作灭火系
统的遥控装置,这些装置应布置在接近厨房入口的位置。如果所安装的排气系统具有若干分
支,则应设有能在灭火剂施放到该系统前将通向同一主排气导管的所有分支管道封闭的遥控
装置,该遥控装置应与前述遥控装置布置在一起;和
.5 适当分布的检查和清洁孔。
7.5.2 对货船和载客不超过36 人客船的要求
7.5.2.1 如果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穿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该导管应按“A”
级分隔制成。每一排气导管应设有:
.1 1 个易于拆下清洗的集油器;
.2 1 个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3 可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排气风机的装置;和
.4 用于扑灭导管内火灾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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