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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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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加坡
声光信号设备布置图设绘通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声光信号设备布置图”的设绘依据、基本要求、内容要点、图面要求、注意事项、校审要点、质量要求以及附录。
1.2本标准适用于详细设计阶段 “声光信号设备布置图” 的设绘。
2 引用标准及设绘依据图纸
2.1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2 设绘依据图纸
a) 设计任务书或技术规格书;
b) 船体说明书;
c) 总布置图;
d) 线型图;
e) 横剖面图。
3 基本要求
本图系送船级社审查认可图纸,也供船厂生产设计之用。
3.1 所选用的声光信号设备必须具有船级社的认可证书。
3.2 应按全船总布置图与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结合本船航区所相应的规范规定,确定各种声光信号设备的类型、规格和数量,进行具体位置,并标注有关尺寸与定位高度。
声光信号设备的范围大致有以下几类:
a) 号灯:例桅灯、舷灯、尾灯、锚灯、失去控制灯等。
b) 闪光灯:例通信用手提式闪光灯、操纵用桅顶式闪光灯等。
c) 号型:例黑球、园锥体、园柱体、菱形体等。
d) 号旗:例本国国旗、国际信号旗、手旗、标志旗、首旗杆与尾旗杆等。
e) 声响信号器具:例号笛、号钟、号锣(包含锣棒)等。
f) 有关港口及运河当局特别要求的灯。
4 内容要点
本图样一般应由有关各层甲板俯视图、侧视图等组成。
4.1 应全面复校总布置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例如各种号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可视距离及发光水平弧内度数,布置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尤其注意前、后桅灯高度差不小于4.5m;首、尾锚灯高度差不小于4.5m;舷灯高度不大于前桅灯高度的3/4;失去控制灯(红环照灯)不应受桅本身构件或其他上层建筑构件大于6°角光弧的遮蔽;注意基本号灯的备用号灯的配备等。如果有疑问应与有关设计专业协调解决,以确保设计质量。
4.2 桅樯设备部分
本图应表示出前桅、后桅(雷达桅)、首、尾旗杆的布置位置以及高度。
4.3 信号设备部分
本图应全面绘制出规范规定的全船声光信号设备(包括备用号灯)的布置位置,并注明高度、灯距及定位尺寸。
4.4 各港口规定的特殊号灯及用船部门特殊要求的号灯。
4.4.1 根据各港港监、航道部门及用船部门的特殊要求在桅或其他要求处所配置的港口工作号灯,其具体位置、间距、灯种及数量均应满足上述部门的要求。
4.4.2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还必须满足与之相应的各运河、太湖、航行规则及有关港口当局规定的特殊要求灯具。如:
a) 苏伊士运河航行规则
b) 巴拿马运河法规
c) 加拿大航运法规——五大湖航行规则
d) 圣劳仑斯航道共同规则
e) 基尔运河航行规则
f) 美国海岸警卫队航行规则
4.5 其他设备
4.5.1 号钟、号笛应在本图上适当位置以形象外形设绘出。
4.5.2 船名灯箱(或船名牌)、舷灯座、尾灯座、号种架等应在本图以相应的简单外形设绘出,并布置在相应部位,标出位置尺寸。
4.5.3 表明号旗、烟火、信号的配置种类、数量及放置位置,如果该项列入
《甲板备品供应品清册》时本图应加以说明。
4.6 所有设备布置位置应考虑便于人员对设备(如号灯)进行检修与调换。
4.7 应作出示意图: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海面观看时,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上方并且分开,要求分开在后桅的垂直距离不小于450mm。
4.8 应有“技术要求”说明项,提出注意事项及图纸上未能表示清楚的问题与要求。
4.9 船舶主尺度标注:在本图右上角应标写出。
5 图面要求
5.1 图纸幅面
应符合GB4476-84金属船体制图要求。幅面宽度尽可能不大于1号图纸宽度,长度允许按GB4476.1放长。
5.2 图面格式
必须绘制侧视图和平面图,如船长较长无法安置图面时,把船的货舱部分断开。“技术要求”说明项一般书写在材料表的上方。
5.3 常用比例
侧视图与平面图比例一般采用1:100或1:200,如特殊要求可另行考虑。
5.4 线条
按GB4476-84规定绘制,船体外形轮廓,室围壁外形及其必须绘出的固定设施用总布置图相同的线条绘制,属本图范围的设备及其系统用较粗的线条进行绘制,以使主次分明。与本图无关的设施尽可能不绘或少绘,但与本设备相关的船体部分线条,如主甲板边线、主甲板中线、舷墙、栏杆、起重柱、克令吊等应绘出。
5.5 其他
a) 肋位号一般每隔5档标注,特殊情况每隔2档标注。
b) 标题栏应按院标准规定设置与填写,材料表与件号标注应填写完整。
6 设绘注意事项
6.1 必须注意满足规范与公约要求,并满足本标准第4条内容要点的全部要求。
6.2 注意与其他专业设计图纸的协调。
6.2.1 与总体、结构专业协调,并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a) 注意各层甲板高度及梁拱,使各种号灯高度标注尺寸正确无误。
b) 后桅采取桁架结构、还是箱形结构或混合结构(上半部为桁架,下半部为箱形)应与总布置图协调一致,如果总布置图画的是箱形结构而关系到失控制灯大于6°角光弧遮蔽的违规情况,应重新考虑总布置图的后桅结构形式,提出修改总布置图。
c) 后桅高度的设计应考虑船舶在轻载航行状态下过航区大桥及江河架空电缆的高度要求。
d) 前桅与后桅采用的结构型式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应考虑力求外形美观,与船舶总体外形相吻合。
e) 桅是否采用伸入下一层甲板(如前桅)及风暴索是否采用,应与总体、结构专业协调,商定。
f) 注意考虑桅下的甲板结构应加强,在本图要求中写明,并由结构专业负责加强,特别是可倒式桅其推动机构处的甲板结构更需加强。
g) 号笛的位置应安装在可能高的地方,使发生的声音少受遮蔽特阻碍并不使人员听觉受到损害。
h) 各种号灯规范要求的最小能见距离和水平光弧的角度在本图中可不标出。(因选用号灯属电气专业,如发现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向电气专业提出修改)。
6.2.2 电气专业协调:如电气专业选用的号灯型号是否双层灯?与备用号灯数量进行协调。
6.2.3 注意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协调,如船东特殊要求及厂商供货技术性能资料。
7 校审要点
7.1校核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
7.2 校核是否符合本标准第4条内容要点与第6条注意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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