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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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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抄一段CCS规范吧:
2.9.2 公共广播系统
2.9.2.1 5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均应设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
(1) 应能从驾驶室和消防控制站等处所,向船员通常所在的所有处所以及集合站发送广播信息;
(2) 应不需要接收者进行任何操作即可接收广播信息;
(3) 应有防止未经许可使用的保护;
(4) 放大器应有足够的输出功率,以使作广播紧急通告用的所有扬声器能同时工作;
(5) 其布置应能防止音频反馈或其他干扰;
(6) 当船舶在正常航行状态下航行时,广播紧急通告的声压级应不低于:
① 内部处所 75dB(A),并应至少高于语音干扰声压级 20dB(A);
② 外部处所 80dB(A),并应至少高于语音干扰声压级 15dB(A);
(7) 应能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8) 如公共广播系统用来发出通用报警信号,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符合本节 2.9.1 的要求;
② 至少设置两个放大器,并单独供电;
③ 扬声器电路应布置成即使一个放大器或一个扬声器电路发生故障,仍能维持报警信号的
发送,但其强度可以有所减弱;
④ 当扬声器由内置音量控制器控制时,在发出报警信号时,音量控制应自动失效;
⑤ 能随时发出清晰的报警信号,其他同时发送的信号应自动中断;
⑥ 每一扬声器应设有独立的短路保护。
2.9.2.2 所有客船应设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
(1) 应能从驾驶室和中央控制站等处所,同时向船员和乘客或两者通常所在的所有处所以及集合
站发送广播信息,同时也应可以分别向船员和乘客发送广播信息;
(2) 应符合本节 2.9.2.1(2) ~ (6) 的规定;
(3) 在驾驶室的控制位置上应能切断本广播系统从其他位置上发出的任何广播;
(4) 系统控制单元所在处所属本规范第 6 篇定义的控制站,在每一这样的控制站均应具有下列应
急功能控制:
① 应急功能的清晰显示;
② 任何其他输入系统或程序的自动越控;
③ 所有音量控制和开 / 关控制的自动越控,以使所有处所中均能获得要求的音量;
(5) 至少应设有独立且分开的 2 个放大器,并独立供电;
(6) 每一防火区应至少设有 2 个与各自放大器相连接的扬声器环路,其电缆并应在整个长度上都
尽可能分开敷设;
(7) 每一扬声器均应设有独立的短路保护;
(8) 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供电;
(9) 如公共广播系统用来发出通用紧急报警信号,则还应符合本节 2.9.1 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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