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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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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以下是CCS关于通用报警系统的要求: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 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 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 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 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一有线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为发出通用紧急报警信号,所有客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应设有一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设备组成的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在客船上该报警信号应能分别向船员和乘客,以及同时向两者发出。除船舶号笛或汽笛外,该报警系统应能自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例如消防控制站、救生艇筏登乘位置等)进行操作,并应在被触发后一直保持报警状态,直至人工将其关闭或由于公共广播系统工作而暂时中断。
当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在工作时,应自动关闭娱乐音响系统。
该报警系统应由专门的馈电线供电,在主电源失电后应能自动转换至应急电源供电。在客船上该报警系统还应由临时应急电源供电。
在全船所有起居处所、通常船员工作处所以及对客船还应包括开敞甲板上均能听到该报警信号。
在内外部处所中,该紧急报警的最小声压级应为80dB(A),并至少应高出船舶在中等气候条件下的正常设备运转情况下的环境噪声10dB(A)。在舱室内睡眠位置和浴室内的声压级应至少为75dB(A),并至少应高出环境噪声10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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