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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广播跟通用报警不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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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请问
如果广播跟通用报警不组合的话 广播喇叭的布置跟组合通用报警的布置有什么区别

单独的通用报警应该如何布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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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6-2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组合起来应该是必须的吧,还真没有碰到不组合的呢!通用报警有一个喊话功能,如果不组合怎么实现这个功能呢?通用报警是全船的,组合起来使用时只有居住处所梯道和机舱封闭处所有通用报警警铃,其他处所都是通过广播来实现报警的。个人认为如果单独不组合使用的话,应该在各个有广播的地方设置通用报警警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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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请看以下BV规范要求:

3.14 通用紧急报警
3.14.1 除船舶汽笛或号笛外用于通用紧急报警声响信号的电动警铃或电喇叭或其他等效的报警系统,应符合本章节的要求。

3.14.2 符合[3.15]要求的广播系统或其他合适的通信设施均可作为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补充。

3.14.3 当通用报警系统工作时,娱乐音响系统应自动关闭。

3.14.4 应对该系统连续供电,且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转换到备用电源。

  当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报警。

3.14.5 该系统应采用两路供电,一路接船舶主电源,另一路接[2.3]和[3.6]要求的应急电源。

3.14.6 该系统可在驾驶室操作,除船舶汽笛外也可在其他重要地点操作。

注1:其他的重要地点是指驾驶室外如遇应急状态可以控制并能启动通用报警系统的那些位置,消防控制站或货物控制站通常可作为重要地点。

3.14.7 该报警具有触发后直到人工关闭或者由于广播系统工作而暂时中断的连续报警功能。

3.14.8 在全船所有起居和通常船员工作的处所均应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3.14.9 在船舶的内外区域紧急报警音响信号的最低声压级应达到 80 分贝(A),并至少要比船舶在较好天气状况下航行的正常设备操作的环境噪声高出10分贝(A)。

3.14.10 在未设置扬声器的居住舱室内安装电子声响报警器,如:蜂鸣器或类似器件。

3.14.11 在居住舱室内睡眠位置和住舱浴室内的声压级应至少是 75 分贝(A),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10分贝(A)。

3.14.12 用于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电缆见[9.6.2]的要求。

 

3.15 广播系统

3.15.1 广播系统是以扬声器向船上人员正常到达的所有处所发布信息的设备。

  在诸如甲板以下的走道,水手长贮藏室,医务室和泵舱等处所可以不设广播系统。

3.15.2 如广播系统用于补充[3.14.2]要求的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则应由[2.3]和[3.6]所要求的应急电源给予连续供电。

3.15.3 该系统允许从驾驶室和其他船上必需的处所广播信息。

3.15.4 应保证该系统不作他用。

3.15.5 该系统应具有适当的音响效果,但对广播机不作任何要求。

3.15.6 如各个扬声器附有就地消音装置,则在控制站(包括驾驶室)设置跨越功能,应认为是适当的。

3.15.7 船舶在正常条件下航行时,对广播紧急通知的最低声压级应是:

a)内部区域75分贝(A),且至少高出通话干扰声级20分贝(A)。

b)外部区域80分贝(A),且至少高出通话干扰声级15分贝(A)。

对于船员舱/特等舱声压级在海上试航期间可按这些处所内的声压要求测得。

 

3.16 通用紧急报警和广播的组合系统

3.16.1 如广播系统仅作为通用紧急报警信号和火警报警声响工具,除[3.14]和[3.15]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如下要求:

·当要求应急报警时,该系统应自动跨越其他任何输入系统

·当要求紧急报警时,该系统应自动跨越配备的任何音量控制,提供紧急状态所要求的输出信号

·该系统设置防声回输或抗其他干扰

·该系统的设置应将信号故障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在任一线路或任一部件发生故障情况下,为使报警信号仍能听到(超出环境噪声的声级)可以采用以下的措施:

— 复式放大器

— 到公共舱室、走道、梯道和控制站的电缆应分开敷设

— 采用多个电子声响信号发生器

— 对各个扬声器设置短路电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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