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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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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现摘录规范中的一点内容,不清楚的可查阅造船规范:
2.6.5.2 至少每隔4 个肋距应设置实肋板, 且间距不大于3.2m。船长超过90m 或肋板高度超过
0.9m 时, 实肋板上应设置垂直加强筋, 其间距不大于1.5m, 厚度与肋板相同, 宽度为肋板高度的1/10。
2.6.8.1 横骨架式双层底在不设置实肋板的肋位上, 可设置轻型肋板以代替组合肋板。轻型肋板
腹板厚度不小于所在区域实肋板厚度。其开孔边缘至内底或船底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0.2 倍中桁材高
度; 从中桁材和内底边板至开口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0.5 倍中桁材高度; 旁桁材与开口边缘的距离不
小于0.25 倍中桁材高度; 开口长度应不超过1.2 倍中桁材高度, 如图2.6.8.1 所示。肋板上的垂直扶
强材尺寸应符合本节2.6.5.2 的要求, 其间距应不大于2.2m。
2.6.11.2 纵骨架式实肋板厚度应较本节2.6.5.1 要求的实肋板厚度增厚10%, 但不必大于15mm,
而水密和油密肋板厚度与本节2.6.6.1 相同。肋板上的每根纵骨处应设置垂直加强筋。非水密肋板垂直加强筋的厚度等于肋板厚度, 宽度应不小于150mm; 船长小于90m 时, 加强筋的宽度取不小于1.65L(mm),但至少为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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