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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条船均应配置一套主操舵装置和一套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满足当其中一套失灵时不致引起另一套也失效。 2、 当操舵装置的布置满足不止一个系统(或动力或控制)能同时运转时,应考虑由单个失灵引起的液压锁定的危险性。 “液压锁定”是指当两个液压系统(通常相同)互相妨碍时可能经历的一种现象。 3、 主操舵装置:能在最大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使舵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5°,并且于相同条件下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所需的时间不超过28s。 4、 辅操舵装置: 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节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15°,且所需时间不超过60s。 5、 满足下述要求之一可不设辅操舵装置: 1) 主操舵装置具有两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且其布置能满足管路系统中的单个故障或其中一台动力设备的故障可被隔离以维持或迅速恢复操舵能力。 2) 双舵,每一台都有自己的操舵装置,且能在任何一台舵失效时操纵船舶。 3) 舵失效后有其它认可的操纵方式,如方位侧推(Azimuth thruster) 6、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应满足: 1)失电后电源恢复时能自动重启。 2)操舵装置动力设备中的任何一台发生电源故障,应在驾驶室上发出声光报警。 c) 动力设备间能实现迅速转换。 6、舵机储存油箱的容积应满足至少一台动力驱动系统及其蓄压器的使用要求。 7、舵机液压系统安全阀设定要求: 1)设定压力不小于1.2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 2)安全阀的最小排量应不小于通过该安全阀的泵组总容量的110%,且在此情况下,压力升高不超过设定压力的10%。 8、舵角指示系统应独立于任何控制系统,且其布置应满足电源或指示系统的单个故障不至引起驾驶室舵角指示的失效。 9、驾驶室其舵机舱应张贴操舵说明。 10、操舵装置的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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